就是無用功,真做主的是合議庭,那些證據證言都早已審議過,怎麼判也早就說好了。
所以法院分外討厭忽然提出新證據的,還有就是法庭翻供的。新證據也就罷了,頂多不予採納,翻供可就討厭了,照例是一定要重新考慮的。他一個人翻供不要緊,背後多少人要徹夜加班啊。
又幸好,這是經濟糾紛,情節也很簡單,沒什麼可以爭辯的地方,只是對適用哪一個法律看法不同。可是兩邊都是大律師,弄出什麼么蛾子來也不奇怪。調解不成,接著就是正式開庭審判,法官提心吊膽,生怕兩邊提出什麼新證據。
再幸好,兩邊擺事實講證據,說的都是老一套,沒什麼新意。法官總算是鬆一口氣,這下可就輕鬆了,只要按照合議庭的意見判就是,誰也不能怪罪他。
蔓莎服裝和神弓集團的糾紛,其實一清二楚。蔓莎服裝和神弓集團幾年前簽訂了一個協議,可以互相入股,現在蔓莎服裝要求履行協議,神弓集團不肯。對於協議的真假,因為蔓莎服裝提出來的證據很確實,神弓集團也沒法子否認。
不過神弓集團的律師說了,這是好幾年前的協議,現在早就已經時移世易,連董事會都換過兩茬了,股東也已經變更,協議已失去效力。蔓莎服裝的律師就反駁說,董事會換了就換了,壓根沒關係,入股的事情是股東會批准,股東會不管換沒換人,都是那一個,何況神弓集團的股東會壓根沒怎麼變。
然後神弓集團的律師說我們股東會去年透過了決議,原則上不在接受新的古董。蔓莎服裝的律師就說你們的原則關我屁事,協議上已經給了入股的權利,那就是雙方的事情,不是你們單方可以毀約的。
這就要說起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也可以使股份制,不過股東可以排他的,其他股東不同意,新的股東就進不來。股份公司就不同了,它是可以公開募股的,募股協議一旦簽訂好,股東同意了一次,以後就算變卦也沒用。
神弓集團的律師又提出他們不願意履行協議,寧願賠錢。蔓莎服裝的律師當然說我不要你賠錢,就一定要履行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從維護社會公義處罰,一般是要支援繼續履行合同的。
神弓集團的律師就出示了一封求情信,上面是好幾百個簽名手印,都是神弓集團屬下工廠的工人弄的,都說只有張利國才能保證神弓集團執行平穩,蔓莎集團不知是個什麼東西云云。
這樣的東西如果事先說好,法院認可,那就是輿論利器。可法院不認可,那就什麼都不算。蔓莎服裝的律師也拿出一封信來,卻是神弓集團的股東們寫的,一致要求黃文斌趕緊給神弓集團注資。從股份來說不算多,可是從人數來說,真是密密麻麻一大堆。
雙方表演完畢,這就到了宣判的時候。本來不應該當庭宣判的,可是誰也不敢繼續拖延下去,光明區法院的人如坐針氈,不論是省政法委還是市委,都不是他們能得罪的龐然大物,夾在中間很難做人。
那就只好完完全全按照法律來判,可是區區一家基層法院,怎麼知道完全按法律是怎麼判呢。判詞斟酌又斟酌,還是擔心有問題,請示上級法院吧,又語焉不詳。本來很簡單的條文,被律師們引經據典一說,光明區法院上下都覺得模糊起來。
到底哪一邊是對的啊!這是光明區法院經濟庭上下的共同心聲。
法律不清楚,那就要考慮社會公義和輿論影響,神弓集團要是好好的,你黃文斌持槍凌弱仗著錢多硬要入股,那是黃文斌不對。可是張利國把神弓集團弄得一團糟差點破產,還把自己親生弟弟撞到重傷,這就是張利國不對了。從感情上來說,就是你張利國搞出這麼一大堆事情來,才鬧得大夥兒這麼為難,不搞你搞誰!
既然有了定計,那就要立即宣判,免得夜長夢多,萬一張利國又搬出什麼大神來,壓力就更大了。還不如早點宣判,張利國一上訴,案子就到市中院了,不用他們區法院為難。所以法官當庭宣佈了判決結果。
“本庭宣佈,蔓莎服裝與神弓集團入股協議糾紛一案,判決如下:神弓集團應履行和蔓莎服裝達成的入股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