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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4章 判決

省城的新聞媒體一向不怎麼去法院,影響小的案子,旁人沒興趣,影響大的案子,又要講和諧,宣傳部會發個通稿,大夥兒照登就是了。偶爾有些殺人犯伏法或者貪汙犯宣判,也就只有社會版的記者會去看一看。

可是今天就不同了,大批記者蜂擁而至,把光明區的區法院塞得滿滿的。區法院當然不敢擅專,立即報告了上頭,上頭立即指示不要把記者們放進去。本來呢,不放人進去的理由是很多的,比如沒有事先預約啊,不是雙方相關當事人啊。

可是區法院事先得了另一邊上頭的吩咐,打電話的時間稍微拖延了那麼一會兒,而且這又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沒道理拒絕記者入內。而且法警們人少力弱,也不會和無冕之王較真,一不小心,就讓記者們全進去了。

法律的威嚴,那是對體制外的事,體制內大家只論權力和級別,誰也別想對誰擺出威嚴來。省城的傳媒都是官辦的,這時候來的,更加是有編制的正牌記者,還有不少是主編副主編。

有些省裡面的大報紙,級別本來就和光明區差不多,來個主編副主編,那是要區長出來接待的。法院院長都不敢得罪,下面的人就更不敢放肆了。所以區法院這差事沒辦好,上頭也不能怪罪,誰叫體制就是這樣的呢。

法官剛坐上主席位,就是一陣卡擦卡擦的拍照聲,被閃光燈閃的花了眼,他敲了敲木錘,說了聲:“肅靜!”然後那幫記者就把相機調成靜音,閃光燈卻沒關,照樣拍照,法官也沒法子,品級比不上人,說話就沒底氣,只好當看不見。

接下來就是例行的程式,傳兩邊當事人上庭——這其實是兩案合一,先有蔓莎服裝告神弓集團不履行協議,然後又神弓集團告蔓莎服裝要求取消協議,兩邊說的基本上是一件事,為了節省法庭資源,所以兩案合一,一起審理。

這只是表面說法而已。真正的要害在於,黃文斌是在光明區法院起訴,而張利國是在市中院起訴。華夏採取的是二審終審制度,在下級法院判了,當事人不滿意,可以上訴到上一級法院。區法院的上一級是市中院,兩院都在市委管轄之下,對這案子的看法,最多就是中立。

但如果在市中院初審,二審就要放到省高院,省高院可就在省委的管轄下了,一向不怎麼給市委面子的。孫雪峰對於黃文斌的助力,在去法院是法院很大,到了省高院就小了。所以張利國要跑到市中院起訴,就是看準了這一點。

至於這案子究竟應該由哪一級法院審理呢?其實並沒有一定之規,通常小事由區法院來審理,大事由中院審理,可什麼是小事,什麼是大事,又全看上位者的心意。兩個公司之間的一紙協議要不要履行,能不能強制履行,看起來是小事。但要是牽涉到幾億十幾億的資金來往,十幾萬人的工資飯碗,這又是大事了。

結果這一次還是黃文斌贏了,中院想來想去,兩邊都不敢得罪,還是扔給下邊算了。至於官司總會打過來,那也是以後的事情了,能拖一天是一天,說不定兩邊打著打著,張利國和黃文斌哪一個忽然死了呢。就算沒死,有了這麼一段時間緩衝,也好想個辦法躲開去。

張利國漏算了這點官僚習性,就此輸了一局,官司在光明區法院開始審理。

兩邊當事人上了法庭——當然不是張利國和黃文斌,而是神弓集團和蔓莎服裝的代表律師團。法官再問了一遍:“你們兩邊不如先調解調解,看看能不能達成一致。”這倒不是推諉,所有的經濟糾紛,就算是非分明,照例都是要調解的。要是那些不懂法律的普通人,調解的時候說不定就要吃個虧。不過黃文斌和張利國誰也不缺錢,找的都是大律師,自然不會上當。

調解來調解去,雙方用法律條文交鋒了一番,連法官都沒怎麼聽懂——這事也不奇怪,基層法官事務繁忙,哪裡有這麼許多時間去研究法律條文。華夏的法律都是人大搞出來的,從來不參考法官的意見,又語焉不詳,經常來個“除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外”,除了參加制定法律的,誰知道都有哪些情形啊!

大律師們有的是人脈錢和時間把新出的法律弄清楚,自己弄不清楚,還可以去請教人,很多人都是可以直接去人大問制定法律的人,究竟這一條條是什麼意思,中間的界限在哪裡。可是基層法官哪裡有這個條件,只能自己琢磨,一忙起來甚至都沒時間去看。平時那些小糾紛也就算了,現在碰上這種大事,那點學識就不夠用了。

幸好華夏的法院,學東西永遠只學一半,雖然也有法庭,也有法官,站在審判席上似乎威風凌凌,傳證人傳證據問完被告問原告,其實壓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