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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我的去留問題,趙院長斬釘截鐵地說:“如有必要,我去到區委、區人大或組織部門彙報,要除他,就先除我。”

爸特別交代:“上班的第一件事,應該主動找史副院長,給他賠禮,畢竟他是領導,有涵養才能提升形象,也能緩和兩位院長的關係。”

為起到宣傳效應,週一上班,我請我們的庭長和政治處主任陪我一起,來到史副院長辦公室。推開門,老遠我就將雙手伸過去,誠懇地說:“史副院長,我是來給您賠禮道歉的,都是我的錯,請您諒解。”

他笑著把手伸過來:“是我工作沒做好,我也有責任,歡迎你回到崗位。”語調平易近人。

讓坐後,敘會話,他拉開抽屜,把《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遞給我,又給我看一份任命檔案。

“根據《法官法》第 十一條規定,任命你為初級法官。從今天開始,你就是一名法官了,希望你能放下包袱,大膽地履行法官職責!”他說得很真誠。

那是2003年的春天,在蕭颯的寒冬過後,新綠、溫煦如潮湧來的時候;在千姿百態的生命孕育而出,放飛夢想的時候,實現了我的夙願——法官夢。

……

時隔不久,庭長找我,指著桌上幾宗案卷說:“現在刑事案件居高不下,辦案法官不足,大家都在超負荷工作,你年輕有為,要獨當一面,今天正式給你交辦案件。”

庭長分析過刑事案件的特點、上升趨勢、多發原因後,拿過一本案卷。

“像這種一般性的傷害案件,初期,在公安機關即可消化,完全沒必要,經檢察院批准逮捕公訴到法院,就因為被告人有背景,不願接受調解賠償,最後,轉化成刑事案件,這也是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我接過案卷,隨意翻看起檢察院的起訴書。

某日晚上10點,被告人甲等兩人遇下夜班的女青年,對其撕拉硬扯,糾纏不休,女青年驚呼。乙等三人路過,上前呵斥制止,甲等兩人交手不敵逃跑。乙等三人將女青年護送回家。分手後,乙到附近找其住校的胞弟丙,被甲尾隨跟蹤,記下房間號。次日晚9點,甲糾集幾人來到學校,見丙,不分青紅皂白一頓猛打。保衛人員聞訊趕到,抓獲甲。捧場助威的其餘人員嚇跑。在派出所訊問時,甲才知認錯人,誤將體貌酷似的丙當乙。丙經住院診斷:頭皮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八厘米;一根肋骨骨折;伴有頭疼頭暈、昏迷嘔吐、意識障礙、近事遺忘等典型的腦震盪症狀,經省市兩級法醫鑑定為輕傷。被告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庭長繼續說:“甲是某實權部門主要領導的兒子,被刑事拘留五天後取保候審。受害人要求並不高,按有關規定賠償醫藥費及其他損失。甲承認犯罪事實,也認罪,可就是不願賠償,一口咬定丙的哥也打他不輕。兩碼事,非扯到一起,法盲到極點。家裡人到處託關係找人,心存僥倖,檢察院批捕要起訴到法院,才大亂方寸。”

我合上案卷,深有感觸地說:“同一事件不可能重演,但往往有驚人的相似。我的好同學何帆過去有位同學也曾被認錯遭無辜傷害,加害人有權有勢,別說追究刑事責任,連該賠的都不願賠,最後不了了之,這件事對何帆影響很大,成為他選擇法律專業的重要原因,遺憾的是壯志未酬身先死。”

“就是患腦癌,去年死去的那個何帆嗎?”

“是的。”

庭長沉默一會。

“這兩起案件確實很相似,這件就交給你辦,檢察院已建議適用簡易程式,由你獨任審判,辦好了,也是對你好同學的告慰。”

“真的?”我有點驚奇。

“這還會假!”

案件交接後,庭長一再交代,法官也是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各種人際關係,但要記住一點,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責任和良心是辦好案件的三大法寶。以後,就是包括他在內的其他領導帶人來,當著領導面,表面上客氣些,但決不能偏離公正二字。

接案不久,受害人親屬反映並有多人證明,甲在取保候審期間,常帶人挾兇器在受害人家附近轉悠,很猖狂。核實後,我認為,取保候審已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發生,決定立即依法逮捕,報請院長批准後,將逮捕決定書送交給了公安機關執行。

被告人父親走上層關係,多次和市、區兩級有關領導到我院見趙院長、我們庭長和我本人,反映對案件的看法:“受害人家裡很窮,上學借不少錢,靠胞兄打工供養學費和生活,在賠償上不讓步,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