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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局。西奧多·羅斯福總統從10月初開始干預,他指派了一個調解委員會,作為中間者和雙方展開談判。5天以後,礦工們開始上班。5個月以後,總統調解委員會做到了所有工人提高工資10%,並縮短了工作時間。這一結果雖然沒有達到工會在罷工開始時的要求,卻使這次罷工成為和平而有成就的罷工。

四、丹伯裡制帽工人案

美國人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時候,透過司法途徑尋求解決的傳統,也在一個看上去非常容易失控的工人“民眾運動”中,注入了理性的規範。第一個走上法庭的著名罷工案件,是“丹伯裡(Danbury)制帽工人案”。

1902年,康狄涅格州丹伯裡的一家公司提出民事訴訟,告工人妨礙貿易,違反了反壟斷法律,因為美國勞聯的制帽工人工會組織工人抵制這家公司,原因是這家公司不許工人組織工會。

這個案子用了幾年時間在聯邦法院裡一級一級上訴。1908年,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作出了對工人不利的裁決。這個裁決的意思是,工人可以作為勞動者或消費者對某公司實行“直接抵制”,比如不買這個公司的產品,或者罷工,或不為這個公司僱傭,這種直接抵制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工人不可以強迫其他的公司不買這個公司的產品,或者強迫別人不和這個公司合作(例如罷工期間不準其他人上班),這樣的“二次抵制”是非法的。

也就是說,你自己可以抵制,但是不能強迫別人和你一樣去抵制。法庭對丹伯裡的184名制帽工人作出25萬美元的罰款處罰。在最高法院裁決以後,全美勞聯發起募捐,為184名制帽工人償付罰款,以免他們的房子財產被沒收。

這個裁決發出了兩個資訊,第一,司法訴訟有可能成為解決勞資衝突的途徑,工會一方和僱主一方都有可能利用這樣的途徑,也都有必要知道什麼是合法的,什麼是非法的。第二,工會對公司的抵制,只能在“直接抵制”的範圍內進行。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案》(Taft…HartleyAct)明確規定二次抵制非法,從此以後,類似的二次抵制在美國工會運動中就消失了。不過,最高法院在同一案中也裁定,根據憲法的言論自由條款,工會可以在商家門口樹立宣傳標語和宣傳員,告知民眾,他們要抵制的某公司的某產品是“不公平的”,號召民眾“不要購買”,這是合法的,但是不能說這些賣商品的商家也是“不公平”的,不能號召民眾不去購買這些商家的所有商品。後面這種做法就是“二次抵制”,就是非法的了。

在這裡,美國司法獨立和司法系統在建立“公正”信譽的努力,首先建立起了美國民眾的法律文化,這對事態發展走向良性迴圈起了極大作用。假如沒有這一條,法院無理偏袒政府或企業,工人不服就衝擊法院,那就真正是亂成一團,沒有解藥了。

1909年,2萬製衣廠工人,大多是女工,而且幾乎都是東歐新移民,在製衣女工工會的旗幟下,發動罷工,她們得到了廣泛的公眾支援,最終爭取到了每週52小時工作和增加工資的條件。1910年,5萬製衣工人在紐約罷工。他們請出了著名律師路易斯·布蘭迪斯來談判。在他的努力下,這次罷工取得了重要的結果,不僅為工人爭取到了有利的報酬條件,而且開創了和平談判的範例。布蘭迪斯後來還擔任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第三部分 讀書(一)勞動節春秋(3)

五、從“黃狗契約”到《民權法案》

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的20年,是美國工會運動的不穩定時期。戰爭期間,工人運動常常被誣衊為不愛國的叛國活動,是反對美國的非法的陰謀活動。企業在僱傭工人的時候,常常要求工人在僱傭合約中籤字保證不參加工會。這樣的契約被叫做“黃狗契約”。

但是美國工會仍然存在,仍然有一定的號召力和影響力,在時機成熟的時候,工會就成為政治家們不可忽略的力量。到1919年,全美勞聯仍然有400萬成員。在1924年大選的時候,全美勞聯號召工人既不要把票投給共和黨的候選人,也不要給民主黨的候選人,而是投給第三黨進步黨的候選人,一個對工人和農民比較友好的參議員,結果進步黨在大選中得到17%的可觀票數,從此令政治家刮目相待。

30年代的大蕭條,美國民眾進入了現代史上生活最艱苦的年代,大批工廠倒閉,工人失業率高達1/4。也就是在這大蕭條的年代裡,聯邦政府開始了一系列干預勞資關係的立法。這一過程一波三折,由此奠定了美國工人運動的基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