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不盡相同。能不能這麼理解:職業道德就是職業所要求的道德,說白了就是被內化了的“行規”,其本質是他律的;而“良知”先於甚至無關於職業選擇,它是一個人對自己的內心要求,其本質是自律的。
哎呀,我怎麼跟教授似的玩起了定義?但既然義都定了,那就像小時候上語文課那樣,“試舉例說明之”吧。
比如演出中(而不是在錄音棚裡……那需另說)假唱的問題。這是當代流行樂壇的一個痼疾,觀眾對此深惡痛絕,卻又不絕如縷。從職業道德的角度看,這是必須受譴責的。因為觀眾花錢買了票,那張票相當於經過公證的合約;你又拿了出場費,幾萬、十幾萬地拿,那是根據和主辦方簽訂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應。有誰願意花錢訂一個假合同呢?然而你卻假唱;違約掙昧心錢不說,還至少愚弄了觀眾(主辦方的情況要複雜一些),傷害了他們的感情。嚴格地說,假唱不僅違反了職業道德,某種程度上甚至也觸犯了法律,只不過國人善良,迄今沒有人深究過罷了。
從“良知”的角度看,這些嚴重性都同樣存在,但還要多出一點:如果說違約,那麼你首先違背的是你內心和自己的契約;如果說傷害,那麼你首先傷害的是你自己的內心。道德、法律意義上的違約尚可彌補(比如退款、賠償),但內心的自我背叛和自我傷害卻無可救藥!
我之所以從不假唱,信守職業道德當然是一個方面,但從根本上說,是害怕面對內心的傷口,害怕那隨之而來的無窮無盡的自我譴責。我會時不時地提醒或安慰自己:你是本著你的“自然”和“良知”進入這一職業的,不是因為進入了這個職業,或者為了在這個職業上混出點名堂,才去做一個“遵紀守法者”的。
而令我初感震驚,繼而不解的是,對某些歌手而言,我所謂的“良知”似乎從來就不是個問題。比如XX曾經在電視上公開指責說,XX演出百分之八十都是假唱;而XX對此的回應竟然是:XX,我沒得罪你吧?本來事關職業道德,卻被XX就地轉換成了個人恩怨,而且神色那麼坦然。真是巧舌如簧、臉厚如牆啊!莫非舌頭巧的人就一定臉皮厚,而臉皮厚的人就可以沒有內心嗎?
我欽佩XX的坦率和耿直。老實說,我可沒有他那樣破臉的膽氣。我在這方面恪守的信條是:各人但行其是,最終必有果報。
這“必有果報”的信條來自佛家,說來也是我“工作得像一個勞模”的依據,因此也不妨歸入我的“自然”和“良知”之道。不愚弄觀眾、不玩花活是底線,它還要求我把追求最佳效果和行善積德等量齊觀。我在這方面一絲不苟的較真程度有時會讓我的助手非常緊張。錄音機的轉速是否合適?音箱是否調整和佈置得恰到好處?諸如此類都會影響我的發揮,因此一點馬虎不得。誰讓我的耳朵那麼好?這時你再怎麼叫“騰哥”都沒有用。
前兩年在湖北演出,班底是青海省歌舞團。他們那個CD機都老掉牙了,連個遙控器都沒有。那次也是一時大意,事先沒檢查,結果我上去以後,那個機器不讀我的碟,愣把我晾在了臺上。不一會兒觀眾就開始喊,把我氣得。據說我轉到後臺時臉陰得像鍋底,聲音沉得像黑洞,用勒令的口氣讓他們趕緊換。好在主持人趕緊躥出去講段子緩和氣氛,又及時找到了另一臺機器,演出居然還很成功,於是又對人家千恩萬謝。第二天我就親自上街買了一臺新CD機,以公司的名義送給了青海歌舞團。
從此我出去演出,每次都帶自己的音響師,連去美國時都不例外。以前吃過他們的虧,以為美國嘛,不會有問題。結果到那裡一看,糙極了,還不如國內。我的音響師邵勇那真叫棒,經他除錯的音響,我唱著舒服,底下聽著也愜意。所以他在我心目中不僅是個好音響師,還是個大善人。
2001年美國發生了“”,當時我正好在美國。一個星期後,我在洛杉磯開了我的個人演唱會。唱《天堂》,獻哈達。媒體那通炒,有說我不怕死的,有說我用歌聲向恐怖主義宣戰的,不亦樂乎,都是扯淡。誰不怕死?歌聲又怎麼能和恐怖主義抗爭?不過,除了履行合同、信守職業道德外,我也確實有一點其他的想法。這想法就是:當此恐怖主義陰雲密佈、人人心中驚惶不定之時,我祝福的歌聲或許能給他們帶來些許精神上的寧靜、情感上的慰藉?果然如此,那我的德可就積大了。
“必有果報”不必都要等到來世,也可以有所謂“現世報”。我就享受過它的眷顧。
是2003年8月1日,在湖北黃石。那幾天正逢高溫天氣,當晚室外氣溫四十度;黃石體育館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