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報銷不了,幾乎想報銷的人都會遇到這種麻煩,現在曾國藩、李鴻章需要面對的就是這個問題。曾、李兩人已經不是第一次遇到這個問題了。遇到問題要解決,以曾、李一個直隸總督、一個湖廣總督的地位,以兩人挽救大清危局的“中興名臣”的身份,他們解決問題的方法居然和老百姓一樣,也是找關係、通門路、託人去“打點”。
李鴻章託的人是王文韶(1830—1908),王當時是湖北的一個道臺,以前在戶部任過職,有部裡的人脈。王讓人去找書吏,探探他們的口風,反饋回來的訊息說,書吏的胃口很大,要求給一厘三毫的回扣。所謂“厘”,就是報銷一百兩給一兩。一厘三毫,就是報銷一百兩給一兩三錢。當時湘軍、淮軍要報銷的軍費是3000多萬兩銀子,按一厘三毫算“部費”需要40萬兩。(同治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李鴻章給曾國藩的信,見《李鴻章全集》,《朋僚函稿》卷八)這是一筆巨大的財富,相當於現下人民幣8000萬元。
曾國藩託的人是李宗羲(1818—1884),李當時是江寧(南京)布政使,相當於江蘇省長。李自己與戶部的人不熟,他是託了一個叫許緣仲的人出面和戶部書吏接洽的,討價還價的結果是給8萬兩,顯然書吏已經算是給了很大的優惠政策。(同治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給兒子曾紀澤的信,見《曾國藩全集》家書二)
曾國藩對給“部費”很不滿意,即便只給8萬兩,籌措也需要傷腦筋,因為這筆錢是不能透過正式的財政制度得到的。於是,曾國藩向皇上遞交了一份報告,請求軍費報銷免於審計。皇上出於對他們平定太平天國、捻軍的卓越功勳,同意了他們的要求,曾國藩對此感激涕零,在給兒子曾紀澤的信中說他對此“感激次骨,較之得高爵穹官,其感百倍過之”。不過,曾國藩也表示,以前已經和戶部書吏說好要給的8萬兩銀子“部費”還是照給,但書吏們不能再多要了。
二 禁革“部費”
同治七年的軍費報銷案只是大清帝國近三百年的歷史上的一個比較特殊的案例,因為曾國藩平定太平天國起義和捻軍的特殊功勳,皇上看他的面子對軍費報銷免予審計。但從這一案例來看,即便是曾國藩、李鴻章也要受“潛規則”的制約,不交“部費”就報銷不了。在通常的情況下,“部費”是必需的,而且,要報銷的不止於軍費,要辦的事也不止於報銷,自然,中央也不止一個戶部。到任何衙門、辦任何事都得交費,否則就辦不成事,辦不好事,這才是“部費”的真正含義。所謂“臉難看,事難辦”,不給錢就只能享受這樣的“待遇”。廣東的一位市委書記說,某部委的人告訴他,“現在拿張凳子給你坐已是中央政治局委員的待遇了,因為天津的書記來也是站在那裡的”。(2008年3月13日中國新聞網轉《新快報》報道)
道光二年(1822),御史(相當於監察部的處長)佘文銓向皇上遞交了一份請求革除“部費”的報告,報告中列舉了需要交納“部費”的事項,除了報銷要交“報銷部費”之外,奏銷需要交“奏銷部費”,這兩樣是屬於戶部事務的;吏部(類似於中央組織部)主管官員的任免、升降、調補、處分等事務,刑部(類似司法部)主管刑名案件,需要交納的“部費”不叫部費,而叫“打點”、“照應”、“招呼”、“斡旋”,等等;工部(類似建設部)主管建築、工程,兵部(類似國防部)主管軍需物品的採購和監製、修築城牆等事宜,所有這些過程都有部費,名稱叫作“講分頭”,大概就是吃回扣的意思。部費數額通常達到五六萬兩,多的甚至要三四十萬兩。(道光二年十月初九日上諭)從佘御史的奏摺來看,基本上是無“部”不“費”,無事不“費”,要辦什麼事不花錢是不可能的。
其實下一級衙門到上一級衙門辦事要交錢,這在帝國時代不僅僅存在於中央衙門,全國各地的情況都一樣,這就像一個縣要設駐京辦事處,同時也要設駐省辦事處、駐市辦事處一樣。清代中央衙門有“部費”,到省裡的布政司、按察司辦事也要有“司費”(張集馨《道鹹宦海見聞錄》)。同樣的道理,到總督、巡撫衙門辦事要交“院費”、到道臺衙門辦事要交“道費”、到知府衙門辦事要交“府費”。
清代地方向中央衙門交納“部費”的事是省級官員派家人進京打理的,這些家人大概就是現在駐京辦的工作人員了。在省裡,則叫“坐省家丁”、“坐省家人”、“坐省長隨”什麼的,在府裡,則相應的叫“坐府家丁”、“坐府家人”、“坐府長隨”。在省裡還有一種特殊的處理辦法,是不派專人,而特聘布政使衙門(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