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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部分

三年之制,此即晉世之成規也。”尚書邢巒奏依芳議。詔曰:“嫡孫為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方致疑請也。可如國子所議。”

延昌二年春,偏將軍乙龍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並數閏月,詣府求上。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結刑五歲。”三公郎中崔鴻駁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大祥。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旨。龍虎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鄭玄二十七月,禫中復可以從御職事。《禮》雲:‘祥之日鼓素琴。’然則大祥之後,喪事終矣。既可以從御職事,求上何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復有罪乎?求之經律,理實未允。”下更詳辨。

珍又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礻覃。鄭玄雲‘中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