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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該書籍的署名作者實際上是一個編輯者——將其助理所撰寫的文章進行彙集或修訂的人。該作者更像是一位電影導演,他指導書籍的編纂工作,而不是創作者。這種現象並不稀奇。根據羅伯特·達萊克於2003年執導的約翰·F·肯尼迪的傳記電影《未竟人生》(這個傳記明顯傾向於讚美主人公,但是所述還算中肯)所寫的《勇氣群像》是一本“編著書籍”(不是達萊克所編)。很多審判意見就具有此特點。很多法律系教授寫的卷帙浩繁的論文似乎都屬於“編著書籍”,在這些論文中,大部分的實際撰寫工作是由助研學生完成的——但這僅僅是我的猜測,我沒有證據。

我想說,作為一個撰寫了大量書籍的人,寫一本“編著書籍”的想法並不合我的胃口。我認為,最終作品在很大程度上應該屬於撰寫初稿的人,即使最終作品是由該書籍的署名作者仔細編輯而成的。但是,剽竊問題與某個作者的喜好無關,它是一個欺詐問題。所以關於“編著書籍”的問題在於,大部分的實際寫作工作是由署名作者之外的人所完成,如果不揭露這個事實是否會誤導讀者,從而損害讀者利益?這主要取決於行業慣例和預期。一位“撰寫”編著書籍的歷史學家可能由於沒有披露該事實而犯欺詐罪,因為他的同事會認為書是他自己寫的。從另一個極端的角度看,很少有律師會關心審判意見是書記員寫的還是法官寫的,他們都認為是法官的意見(最起碼,最終結果是法官的意見),事實通常如此。介於這兩者之間的是法律論文——美國的法律論文;因為長期以來,在德國和其他歐洲國家,學術性的法律書籍都是由教授的助理撰寫,而以該教授的名字發表,這是慣例。在美國,就不存在這種常規。我相信,把這類書籍的大部分撰寫工作分派給學生是近期的一種趨勢,而大多數業內人士,包括論文作者的同事,可能沒有意識到這個趨勢——如果存在這種趨勢的話——對此我不是很確定。因此,為了避免被控告剽竊,這類論文的作者就要承認學生的合著權,或者承認其學生的原創功勞。

波斯納

評論

波斯納認為剽竊和取得他人同意後引用其著作這兩者之間並沒有明顯的區別。剽竊和抄襲行為是否有區別?剽竊者試圖直接利用他人的成果來提升自己的作品,而抄襲者是“創造”出自己的作品為自己謀利益。

這兩種情況早就存在,但是網路等新技術使得剽竊和仿製變得更加容易了。一個潛在剽竊者可以透過網路獲得大量關於任何話題的書面材料,而仿製者可以透過郵件和網站找到可供仿製的設計和產品,還可以找到顧客。因為剽竊者撰寫報告和其他檔案可能的材料來源數量龐大,抄襲者的仿製渠道也太多,揭發剽竊者和抄襲者也更加困難。

防止非法和其他不正當行為的公理是,揭發的可能性越小,處罰就應該越重。所以,由於這些技術使剽竊變得更加容易了,揭發剽竊變得越加困難了,對於剽竊者的處罰應該比過去更嚴厲。

波斯納討論了學生和教授的剽竊行為造成的危害,他的結論是教授剽竊被發現應受到的處罰應該比學生輕。我與他一樣也關注剽竊行為,但是我不同意這個結論。教授和其他作者的剽竊能夠比學生的剽竊更好地利用他人的作品,就如波斯納提到的,這使得作者有動力去揭發剽竊者,因為在學術領域,引用某人的作品是贏得聲望的主要方式,而銷量是專業作者的收入來源。

第三章 學術與商業(3)

但是關於如何防止剽竊的分析表明,懲罰程度既應該與違法行為的收益大小相關,也應該和當事人對違法的認識程度相關。鑑於這兩點,教授應該比學生受到更多的譴責。成功進行剽竊的教授得到的好處顯然比為完成課程論文而進行剽竊的學生更多。學生可能獲得一個更高的分數,而教授則提高了其獲得終身任期、提拔和晉升的可能性。而且,專家比學生更清楚剽竊和參考他人觀點的區別。

這就是為什麼我站在學生這一邊,被發現有剽竊行為的教授太過容易地得到諒解。那些明目張膽地進行剽竊的教授應該被解僱。不幸的是,如果教授們的職位相當高,他們通常不會被解僱,因為解僱意味著撤銷他們的終身職位,而這常常遭到人們的激烈反對。尤其是美國大學教授協會幾乎以一種宗教式的熱忱反對所有撤銷終身任期的理由,除非是有損國家利益的最醜惡行為。

再回到抄襲上來,像沒有取得著名設計師的認可而使用其商標的服裝生產商、謊稱是勞力士或其他名貴牌子的鐘表生產商,或者有的小型私營企業為了借別人的名氣和市場,謊稱自己是某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