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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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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結論是,在交通擁堵變得異常嚴重之前,沒有人會試圖做點什麼以緩解交通擁堵,或許根本就沒有這個必要。但是我並不消極,從長遠看來,減少交通擁堵的辦法將是持續發展的電子革命。電子革命不僅會促進遠端辦公的發展,而且將導致商業交易、購物,甚至社會交往都將發生根本性的變革。未來的商業區和步行街將存在於網路空間。

電子革命已經改變了我的上班方式。有了寬頻網,與24年前初當法官的時候相比,我可以有更多機會在家裡工作,而且幾乎沒有必要在高峰時段開車出行。

波斯納

第三章 學術與商業(1)

編著書籍中的剽竊問題

最近一些教授和作者將“剽竊者”告上了法庭,涉及此事的“醜聞事件”認定剽竊是定義明確的概念,並且毫無疑問地應該受到譴責。我認為事實並非如此。我們先來談談剽竊應該受到譴責的這部分內容。在沒有得到明確授權和同意的情況下,抄襲他人的觀點或措辭(概括觀點的語句),一般說來應該受到譴責,而且這也是完全錯誤的。想想眾所周知的,關於奧維德的《變形記》、莎士比亞的《羅密歐與朱麗葉》,還有倫納德·伯恩斯坦的《西區故事》等一系列“剽竊事件”吧。 想想詹姆斯·喬伊斯的《尤利西斯》,想想現代那些常常大範圍抄襲他人著作的拙劣模仿文吧,否則,讀者就不會發覺拙劣的作品終究是拙劣的。如今,大多數審判意見是由法院書記員撰寫,再由法院法官簽字,書記員的“作者身份”得不到承認。這一現象為政府文書、執行長演講稿、名人出書的普遍特徵。

如果未授權的抄襲不被禁止,該抄襲就不應該被稱為“剽竊”。這意味著,“剽竊”不是指一種明確的、公認的行為類別,而是代表未授權的抄襲事件,這些未授權抄襲是為社會或其中一些重要群體所不齒的。

一般說來,對這種抄襲的反對——因此可以認定是“剽竊”——應該被歸入欺詐案。最顯而易見的例子就是學生購買論文以獲得課程學分。這樣做的話,該學生就犯了欺詐罪,這損害了其他同學和其未來僱主的利益。另一個明顯的例子是教授或者其他專業作者盜取他人的觀點或理論,從而獲得版稅或大學終身任職等利益,如果憑真本事,他們是無法得到這些利益的——這也是欺詐。但是,由於這種剽竊更容易被發現,所以其嚴重性不及學生的欺詐行為。學生的論文不會發表,所以閱覽者的範圍不會很廣。而出版的著作極有可能被原書作者看到,從而引起原書作者的注意。不正當的行為越容易被發現,為防止其(大範圍)發生而給予的懲罰就越輕微;這就是為什麼教師的剽竊行為受到的懲罰比學生的剽竊行為受到的懲罰更輕,這讓學生們義憤填膺。再者,學生的剽竊行為無半點社會價值,然而剽竊出版物卻可能有社會價值。如果被剽竊的是一個優秀的觀點,該剽竊就透過更廣泛地散播此觀點而創造了社會價值。而且,剽竊者會將自己的見解融入剽竊的觀點,結果又創造出了更加優秀的作品。

我將抄襲教授的著作和抄襲另一種專業性作家(大眾史作家)放在一起討論,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抄襲就是侵犯版權。同樣,在這兩種情況下,抄襲就是欺詐的一種形式。兩者的區別在於欺詐造成的傷害不同。就大眾作家而言,剽竊造成的傷害是版稅和其他費用的損失——只是作者僅僅從另一本書中摘錄一些不重要的內容以潤飾自己的非競爭性作品。即使剽竊的著作是原始著作的一個直接替代品,學術作家通常也不會遭受名譽損失,因為只有很少的學術著作會為作者帶來版稅(教科書通常例外)。然而,該作者可能還是會非常痛苦,因為對原創作品的認可是設立學術獎勵的基礎,而當某人不承認在此之前已有人提出過相同的觀點時,這種認可就變得捉摸不透。這種情況與審判書形成非常鮮明的對比。法官不會炫耀其審判意見的原創者; 而是試圖將其隱瞞。他們喜歡假裝自己只是在應用現有的法律條款,而不是在編造新法律。所以,如果另一個法官或是法律系教授在沒有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偷”了他們的新觀點,再將其融合到自己的某些觀點中,他們一點兒也不會生氣。 。。

第三章 學術與商業(2)

或許,現在關於剽竊最複雜的問題就是“編著書籍”,或更普遍的,在寫書的過程中僱用研究助理或者其他幫手。“編著書籍”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