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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命運崇拜。這裡的禁忌分類,即是按照這五種生成禁忌的崇拜原由所劃分的。理論系統嚴謹,認識也有深度。只是目前尚未見到全面系統地依此分類法而進行的實際分類成果。或許是因為這五種崇拜形式在實際生活中有所交融,不易分別而存在一定的困難吧。

2�禁忌分類的實踐

如果僅以理論的分析來對禁忌加以分類,似乎禁忌的分類還應當而且可以從禁忌的懲罰效應上作出區別。比如,可以將禁忌分為:致死的、傷害的、褻瀆的、破財的、絕嗣的、遇難的、厄運的等等。這種分類,雖然看似有一定的價值意義,但卻使理論上難以明晰起來,實際上操作又極具困難的。因為,禁忌的事象通常是具體而又靈活的,與其存在的時空有著現實的不可脫離的互為說明的關係。如果依照理論上的分析來框定它,或者企圖按照理想的而不是自然的形態將其排列開來,那就勢必遇到許多人為的麻煩。這是此種分類不被人們想到或採用的原因所在。實際上,進行比較全面的禁忌的分類實踐的,現在看來,大都是依民俗的生活實態為標準的。這可能是比較淺顯的然而卻又是比較自然和比較容易的一種分類方式。最近出版的一些直接分析論述禁忌文化的書籍,比如《臺灣民間禁忌》(林明峪)、《民間禁忌與惰性心理》(李緒鑑)、《民間禁忌》(尉遲從泰)等等,包括本書在內,都是從民俗事象的區別中去區分禁忌的。除此之外,尚未見到有其他的系統的禁忌分類的實踐成果。或許這只是一種禁忌研究發展過程中的必然表現,是一個階段性的現象而已。隨著禁忌文化現象的深入研究,在將來可能會出現的一些新的更有理性觀念指導意義的禁忌分類實踐成果,比如體現在信仰類別、功能效應方面的,甚至是從哲學的高度上所進行的區分,那無疑正是我們所希望看到,並且願意為之而努力的事情。

3�禁忌分類的科學性

禁忌的分類,一定要注意科學性。例如在涉及到概念的把握時,一定不能不認真加以鑑別。我們所談到的禁忌,是有特定的文化涵義的。它的根基是在於原始的“塔怖”之中。雖然後來的禁忌體系在此基礎上有所延展,但其民眾的俗信基點不可動搖。因此,離開民間風俗慣習的制約而從社會文化其他方面所提出的禁止和忌諱都不能歸納進我們所說的禁忌中來。這一點必須弄清楚,否則,我們就會流於漫想而失去對目標的科學性把握,從而導致研究的方向性偏誤。比如,趙慧平先生所著《忌諱》一書,將忌諱的分類列為:日常忌諱、社交忌諱、道德忌諱、政治忌諱、信仰忌諱,就是從更廣泛的文化角度來看待忌諱的。其中既包括了民間禁忌的俗信,又包括了社會其他方面的常識性認識。在此,我們不能強求一致,不能說這種關於忌諱的研究是不嚴密的,只能說這裡的研究角度,與我們所說的禁忌是有區別的。區別的關鍵在於民間俗信一點。在民間俗信中的是屬於我們所說的民間禁忌,不在其中,超越之外的則是另一回事了。並不是說禁忌沒有或者不能涉及政治和道德等等問題。把禁忌和“社會契約”聯絡起來看的觀點就承認著禁忌的政治性困素。說禁忌“決不是一種道德的危險。如果它與其它事物有區別的話,那這種區別並不意味著道德辨別力,也不包含一個道德判斷。”(恩斯特。卡西爾語)也不盡全面。事實上違反某種禁忌,尤其是公益性禁忌,在民間也常常被視為是違反道德的事情。當事人也會因此而受到良心的攪擾和譴責,甚至有至極而死亡的。問題不在於禁忌涉及到政治和道德的範疇沒有,而在於這禁忌所處的層次和所依的根據是不是民間俗信中的超自然力控制下的神聖的或不潔的信仰。若是如此的,便為禁忌;或者不是如此的,而是直接從政治或道德本身出發的,則應為政治的或道德的禁制的規避原則,則應是屬於上層建築領域中的理智的思想常識。那就離開了民間禁忌的含義,與禁忌的概念不相關了。因為它失去了禁忌的靈魂、禁忌的本質。

由於趙慧平先生《忌諱》一書論述的啟示,使我們認識到原來在緒論中所說到的“忌諱”就是“禁忌”就是“民間禁忌”的意思,有必要再作調整。那樣簡單的等同是不行的。民間禁忌必須嚴格限定在民間俗信的基點上,超越此一限定便雖有泛指的忌諱的意義,也不再一定是我所說的民間禁忌體系之內的事了。

以上便是我在《中國民間禁忌》(增補本)出版前所要作的一些理論認識上的說明。如果由於先前對這些理論上的問題不夠明確而引起材料上的寬泛收錄和論述上的遊離不當,則請讀者諸君明鑑。另外,原版許鈺先生的序中所提到的一些“毛病”,此次由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