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側後面。
這次目擊人形動物地點是神農架北部海拔較高的燕天風景區,塔坪村就在公路下方的山谷裡,而塔坪村民過去曾在這一帶目擊過人形動物。自解放以來,這裡曾發生過幾次典型人形動物目擊事件。1993年,在本次目擊現場以北5公里處,就是10人集體目擊人形動物的現場,再往北則是1976年6名神農架領導集體目擊人形動物的地點。
以往的考察資料表明,這一帶有可能是人形動物的活動區和異地遷徙通道。其理由是:首先,這一帶有大面積次生闊葉林,食物充足,人煙稀少。翻過這裡的高山即可到達房縣、保康縣的中低山地,那裡有幾萬畝板栗林,榛子、橡子隨處可見。眼下雖是旅遊季節,但受SARS影響,兩個多月來冷冷清清,幾乎沒有外地旅遊者光顧這裡,因此出現了外來人員活動的低谷期;其二,神農架西南部已成為熱點旅遊線,僅門票收入每年就達500多萬元,遊客之多足以構成對所有野生動物的重大影響,野生動物發生遷徙是必然的。根據歷史和現在的具體情況,發生人形動物目擊事件是有可能的,從時間與地點來分析本次目擊事件也不是孤立事件。
2、現場被毀
由於當時連降大雨,原始現場痕跡已經模糊不清,但目擊者之一的羅永斌在發現的當天(6月29日),勘察完現場後就對現場的痕跡做了保護性覆蓋,現場尚有兩枚腳印未被雨水沖毀。被目擊的動物奔跑時留下了特形腳印,並印在路旁灌木叢林地上。路基邊坡坡度最陡處為55——60度,緩坡處為40——45度。順山坡而下的是茂密的針闊葉混交林和闊葉灌叢,並有藤類攀緣植物懸垂於林間,闊葉植物約佔80%,地表以蕨類及草本植物為主,腐質土壤鬆軟,雖屬次生林但長勢良好,林間極難穿行。
殘留的腳印一個在腐質土壤上,經測量:腳印最長處為33厘米,(踩踏的足跡上部稍有水浸,因此測量資料不很準確)前端最寬處為13厘米,後端為10厘米,另一枚在一棵自然倒伏的朽木上,長度與第一枚基本相等,只是邊緣更為模糊。
現場勘察發現,腳印的踩踏者蹬踏有力,腳印的挑痕明顯,步幅較大並有較大的體重和加速度。我們以腳印為中心,對55度以下的地域範圍展開了半徑為80米的搜尋,期待發現一些新線索。返回搜尋時,在第一枚腳印一側的樹幹上,徐曉光發現了一塊明顯的抓握痕跡,抓握痕離地面垂直高度為米,離第二枚腳印的間距為米。
抓握痕為明顯為靈長類動物的對趾旋轉扭挫力所造成,樹皮在旋轉力量作用下脫落。經仔細測量,在類似於人類拇指部位的挫痕很像我們拇指的挫痕,只是挫痕較寬,為3厘米左右。
經考察研究他們認為:
可以排除“藥農”之說,理由是:藥農的要件應是有揹筐或簍箕等容器,並攜帶挖掘工具如鐮刀、挖鏟等器具的農民,起碼手裡持有采集不久的藥用植物,可視為藥農。據瞭解,藥農並不懼怕任何過往車輛,沒有見車而逃的理由。倘若為了逃脫追趕,在林況複雜,草深坡陡的密林中,必須丟棄手中器具滕出雙手,以保持身體平衡而空身逃脫,但在目擊現場未發現任何與藥農有關的器具及藥用植物,因此可以排除藥農的可能性。
這次事件,他們認為是一次“不具有典型意義的目擊事件”。所謂“典型”的含義為:
1、客觀證據
現場的痕跡應具有多樣和連續性,各種痕跡應具有內在聯絡,並且可以互相驗證。如需有多個連續的腳印,其中至少有兩個以上清晰完整的腳印,即:能分辨腳趾縫和左右腳,重要現場應留有掛落的毛髮或皮屑及其它遺留物,能夠看清目擊動物透過時扯斷的樹枝或藤條,甚至可找到排洩物或吃食痕跡。
2、目擊人證
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目擊人(含兩人),並且有較長的目擊時間和主視視角即:正側面光線充足且順光,目擊距離須小於50米。訪問時需要對目擊者進行單獨採訪,每個目擊者描述的細節(包括體形、四肢、頭部、五官、顏色和特有器官等要素)基本一致,並與目擊現場遺留痕跡相吻合。
本著客觀物證為主,目擊人證為輔的原則儘量客觀地評述目擊事件。鑑於此次目擊過程時間太短,4名目擊者僅粗略地看到動物的側後面,很遺憾,因而只能被認為屬於條件不足的一般性目擊案例。但仍是一次難得的多人目擊事件,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八)、未公開的2004年神農架“野人”目擊事件分析
(八)、未公開的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