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70%以上;掃除文盲的物件以14~50歲的人為主。中國在城市和農村大規模地設立了各種型別的文化掃盲班,創辦了各種職業學校;在中等以上的學校設立了人民助學金制度。
這一時期,雖然大眾教育的發展在一定意義上是以輕視、妨礙高等教育的正常發展為代價的,而且這一時期的大眾教育在質量及具體思路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有時明顯地違背了教育規律,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就總體而言,這一時期的大眾教育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就。1949年,中等學校有在校生萬人,1976年上升至5 萬人;1949年,小學在校生2 萬人,1976年上升至15 萬人。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國城市的文盲率為,農村的文盲率為。相比之下,同為後發大國的印度,其城市文盲率則是,農村文盲率是;巴西的城市文盲率為,農村文盲率為;埃及的城市文盲率為,農村文盲率為。顯然,中國的大眾教育在後發國家尤其是後發大國中走在了前列。這不僅提升了整個民族的文化素質,而且為以後高等教育的正常發展、為中國整個教育事業的協調發展乃至為中國社會經濟今天的全面發展奠定了比較紮實的基礎。
在建國30年間的諸項社會政策中,還包括一些儘管對以後的借鑑意義算不上十分明顯,但在當時卻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的政策。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社會救助政策
新中國建立後,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社會救助問題。195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舉辦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群眾衛生事業,並且逐步擴大這些設施,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txt小說上傳分享
從平均到公正:中國社會政策的演進(4)
在城市,社會救助政策的基本方針是“生產自救,群眾互助,輔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濟”。建國初期,政府把120萬分散的流民從8個城市送回原居住地;向121萬城市居民提供了救濟。1952~1958年,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了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政策。補助的形式是現金和實物相結合。1957年國務院釋出的《關於職工生活若干問題的指示》規定:“對於遇到特殊事故而生活上發生困難的職工,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企業中這項補助工作可由工會負責。除了工會掌管用於困難補助的經費以外,企業行政可以在企業獎勵基金中提取10%作為困難補助,撥交工會合並使用”。對於“事業、機關職工的困難補助工作,由人事部門和工會負責,所需經費由福利費中開支”。同時,全國總工會發出了《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辦法》,對職工困難補助的原則、物件、辦法和經費來源等做了具體的規定。1961~1963年3年困難時期,各地政府加強了對困難職工的補助和救濟。1965年國務院224號檔案規定:對於年老體弱、無依無靠並符合其他條件的一些退職職工和老職工,由民政部門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40%的救濟,醫療費補助2/3,簡稱之“百分之四十的救濟”。另外,在這一時期,國家還興辦了許多福利機構,以收養無依無靠的孤老殘幼。截至1965年底,辦有綜合性的社會福利院和專業性的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等819個。
在農村,社會救助政策主要圍繞著“五保”內容而展開,主要採取集體供養並輔之以國家必要救濟的方式。1956年1月,*中央政治局提出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其中對農村的社會救助做了規定:“農業生產合作社對於社內缺乏勞動力,生活無依靠的鰥寡孤獨的農戶和殘廢軍人,應當在生產上和生活上給以適當的安排,做到保吃、保穿、保燒(燃料)、保教(兒童和少年)、保葬,使這些人的生養死葬都有指靠”。據此,以後逐漸形成了較為完整的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對孤兒實行保教)的“五保”制度。在農村的許多地方,還興辦了敬老院,對五保戶進行統一供養。另外,1956年公佈的《高階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還規定:“合作社對於因公負傷或者因公致病的社員要負責醫治,並且酌量給以勞動日作為補助;對於因公死亡的社員家屬要給以撫卹”。“對於遭到不幸事故、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社員,合作社要酌量給以補助”。
2。 勞動保險及福利政策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透過了具有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其中的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政府應按照各地各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