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33年到1935年,在羅斯福政府提議增加稅收時,還沒有提議提高累進的幅度。甚至在1935年時,羅斯福還提議徵收僱員工資稅作為為社會保障計劃籌資的主要手段。
大蕭條時代的危機(3)
羅斯福逐漸轉向激進稅收政策的政治理由是很充分的。首先,最充分的理由是為新的計劃提高財政支援,而且他對企業的勢力也很警惕。因此,他常常希望採用一種累進結構的稅收。另一方面,羅斯福的財政部長小亨利·摩根索要求給他足夠的時間去重新組織財政部的工作,因為在長達16年的時間裡,在共和黨的領導下,財政部人員的能力在技術上已經很難應付累進稅,而在提高財政收入的過程中,要求累進稅的徵收要有很高的效率。此外,羅斯福也擔心經濟復甦很可能會失敗,從而企業會指責累進稅政策。最後,在社會保障稅中,羅斯福希望鼓勵中產階級將社會保障視為能夠保護他們的保障金投資的一種保險體制。他解釋道:“如果有了社會保障稅,就不會再有那些批評我的政客們對社會保障計劃沒完沒了的嘮叨。”他成功了,而且這種成功可能超出了他最樂觀的預期。
但是在1935年和1936年,羅斯福不顧失去企業信任的風險,表明了他著手稅收改革的真正意圖。1935年,羅斯福要求對公司徵收累進稅以防止壟斷的擴大,對股東從他們控制的公司得到的股息徵稅,徵收一個附加稅以將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從63%提高到79%,同時開徵遺產稅(這是在聯邦房地產遺產稅之外另外徵收的一個稅種)。在對國會陳述的諮文中,羅斯福宣稱財富的積累意味著“少部分人對大多數人的就業和福利的控制越來越大,這是我們不願看到的”。後來,羅斯福對他的目的做出瞭解釋:“不是摧毀財富,而是創造更大的機會以抑制集中化的增長和毫無結果的積累,把政府的負擔轉移到能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