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至今沒有學會“按部就班”地工作。以運動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形式,我們將這種政府運作稱為“運動型政府”。這種體制的動員能力很強,可以辦成一些按常規辦不成的事情,但是負面的作用也非常大。可以說,運動型的政府工作機制已經難以為繼。
本文提出的“運動化政府”,在執行方式上與通常所說的“動員型政府”有某些共通之處。根據國外學者的研究,動員型政府的主要特徵是國家壟斷一切動員性資源,壟斷所有政治性組織,只有國家可以動員國民。“動員型”政府以集權為特徵,表現為組織集權和個人集權的雙重結合。中國地方政府體制在若干方面具有這種特徵,鄉鎮政府也具有這種特徵。“運動化”的政府執行機制,在具體過程中表現為自上而下的壓力傳遞。這種壓力傳遞過程曾經被國內學者用“壓力型體制”來解釋。壓力型體制是一級政治組織(縣鄉)為了實現經濟趕超、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而採取的數量化任務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質化的評價體系。我們的觀察發現,“運動化”政府執行機制還有更深刻的內在結構特徵。第一,行政性共振。在政府的“運動化”執行中,形成類似物理學上的共振現象,形式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