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濫用權力可以用上收的方法來解決,那麼,上面的權力大了,又由誰來約束和管制?這樣的思路,最後只能落到一點上,那就是寄希望於人的品質,而這種品質又是和官職聯絡在一起的:級別高一點,正確就多一分;級別越高,就越正確。顯而易見,這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事實上,許多地方、基層的黨委和政府都反映,統到上級部門的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已經使得“跑部錢進”的現象愈演愈烈。
第二,地方、基層黨委和政府的統籌能力大大降低。對不同領域、不同產業、不同部門進行協調、統籌,使各方面和諧、可持續地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從中觀層面講,地方、基層黨委和政府在這種統籌和協調中起著關鍵的作用。但是,垂直化、條條化的權力運作方式,不僅有過細地干預地方施政之嫌,而且也割斷了本來有機的各個方面工作之間的聯絡,加重了不協調、不平衡、不配套的現象,而地方、基層黨委和政府往往對此束手無策。
我以為,要走出這種“一放就亂、一統就死”的不良迴圈,應當更多地探索用*的方式解決權力約束的問題。即透過擴大*,讓更多的人參與到權力機關的形成、權力的運用和權力的監督中來的辦法,而不是簡單採用權力上收、垂直化的辦法,來遏制和防止濫用權力的現象。一些地方和基層的黨組織針對出現的問題,大膽實踐,勇於創新,在這方面做了不少探索,值得肯定。例如,不少地方嘗試對鄉鎮黨委領導班子實行“公推*”,在把幹部的命運交到老百姓和廣大黨員手裡,利用公眾這個最不容易被收買的群體實現對權力的約束和監督。
這裡舉一個儀隴“四權”模式的例子。在實行村民自治過程中有這樣的情況:即使村委會主任是*出來的,一旦掌權,也往往發生濫用權力、甚至貪汙腐化的現象。儀隴的“四權”模式就是為了防止和克服這種現象而發明出來的。所謂“四權”,就是把鄉村治理中的權力明確地劃分為黨支部的領導權、村民會議的決策權、村委會的執行權和農民群眾的監督權,還權於民,村裡的大事讓農民說了算,村委會不是一旦當選就擁有所有權力,而是執行全體村民會議在黨支部領導下制定的規劃和決策。這種做法,既最大限度地調動了廣大村民的積極性,又有效地克服了過去村委會權力無限膨脹的現象。雖然“四權”模式講的只是鄉村治理,但實際上,它對我們如何解決上下之間的權力配置,具有很強的啟示作用。
發展*是解決權力濫用的最根本的途徑。什麼時候我們的各級黨委和政府能夠熟練地、得心應手地使用*手段來治理社會,什麼時候才可以說,我們的*政治發展進入到了一個成熟的階段。所有向這個方向進行的努力,我們都應積極鼓勵;所有圍繞這一點進行的創新,我們都應滿腔熱情地予以支援。
王長江,*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本文選自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大國策》叢書。
基層政府的體制癥結(1)
基層政府的體制癥結
趙樹凱
20世紀90年代後期東亞金融危機以後,人們開始檢視東亞“發展型政府”的問題。有學者提出,發展型政府只是一個“過渡階段”。結合對於中國基層政府的觀察研究,我認為,中國的地方政府可以歸為發展型政府,但又不同於東亞一般國家的發展型政府。重要區別在於,中國地方政府在追求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公司化特徵更加深刻和突出。所以,我們提出了“基層政府公司化”的概念。
“基層政府公司化”並非僅僅表現為政府領導人的觀念,更重要的是一種有機的政府執行體系和執行機制。這個體系的核心問題是政府本身的官僚化程度低,或者說,作為現代官僚機構,其制度化程度不夠。制度化不足的癥結有三個側面,即:公司化的執行邏輯,運動化的工作機制,碎片化的權威結構。簡單地說,基層政府有三個問題尚未解決:做什麼事情,怎樣做事情,如何自我管束。地方發展的若干成就,可以由此找到解釋;地方發展中的若干失誤,也可以由此找到解釋。
國外已經有學者研究提出,發展型政府不是一個可持續的過程,只是一個從“欠發達”進入“發達”的短暫過程中所能選擇的過渡形態。在經歷一個時期的發展以後,它面臨著難以為繼的問題。學者認為,發展型政府必須向監管型政府轉型,日本就是轉型的成功案例。那麼在中國,政府在經濟發展的深度介入方式是否也需要轉變?我認為,過去發展中的問題已經充分顯現,政府轉型必須開始。本文試圖刻畫我國基層政府的這些問題和特徵,以藉此尋找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