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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部分

少部分增加了政治參與的可能性並且開始進行政治參與。

雖然在中國人們還沒有取得公民身份;但是公民法律實施的不斷增加表明;政治領袖選取了這條道路。這種變遷應該在利益而不是文化控制區域性地代替社會控制的範圍內進行;它不僅僅以民族的形式;而且還以重新評估黨作為文化機構的形式;這個機構承擔著民族繁榮和民眾共同利益的義務。

此外;還有一種公民劃分的方法也很重要;就是將公民區分為自我負責的公民、參與型公民和正義導向型公民。第一種型別的公民對他們的居住和工作環境自我負責;他們自願參與社會活動;比如改善環境條件;嚴格遵守法律和規章;並且提醒別人也這麼做。參與型公民支援公共活動並且參與他們共同體的社會生活;他們瞭解居民委員會和當地政府代理處的工作。正義導向型公民把與非正義做鬥爭看做是他們的責任;並遵守社會公正。雖然這種劃分代表程度不同的政治積極性和政治參與性;但是反映了程度不同的政治行動主義。政治科學家指出;參與程度和“公民知識”直接相關;教育和培訓能促進參與。國家可以透過教育體系和相應的參與程式來培訓和造就公民;因為參與不但要求有參與意願;而且還要求有參與能力。

中國公民社會:現在與未來(14)

二是社群作為公民社會發展的組織基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隨之而來的社會變革;政治參與的擴大和政治活躍的公民也成為中國政治現代化的重要特徵。快速的經濟發展減少了傳統動員參與的程度。沒有物質前提條件而在中國談論活躍的政治公民為時尚早。在選舉和參與可能成為中心組成成分之前首先要求經濟上的保障。只要人們首先關注解決的是他們直接的社會問題以及每天的生存問題;那麼一般來說政治討論和政治參與在他們的生活中就只扮演一個很小的角色。中國的民意調查也顯示;群眾把主要精力放在經濟發展上;而不是*。在城市;社群成為公民社會發展的首要基礎;但是到目前為止;社群的發展與*和參與關係甚少;真正的選舉還不普遍;而且居民對居委會選舉知之甚少;自願支援其社群的自願者數量不多(自願者大多數是婦女)。首先被動員的是社會弱勢群體(失業者和低保戶)和黨員。這種動員很少基於自願和自助;更多地是基於物質依賴(低保戶)或者組織依賴(黨員)。就目前居民的關注來說;社會保障比政治參與更處於中心地位;這一點也在居民缺乏參與社群工作的興趣中顯露出來。這是公民社會構建的一大阻礙。另一方面;社群承擔了西方社會中由公民社會組織(社團、協會等)履行的工作。與西方社會不同;因為在自願基礎上的社團、協會、團結共同體(如鄰里互助)的發展剛剛開始;所以國家試圖透過自上而下的步驟從上面推動。為此社群應該發揮動員催化劑的作用;提高或控制社會參與的活躍程度;進一步增強利益的清晰度並使受歧視和邊緣群體(退休人員、失業者、低保戶、殘疾人)也有參與公共領域活動的可能。

三是公民社會構建選取“自上而下”的路徑。目前;中國沒有形成“自下而上”的公民社會;缺少機構、社會和多人一起參加的發展前提條件;更多地是國家推動了邁向公民社會的第一步;強大的國家單獨發揮了公民社會發展發動機的功能。因為20世紀70年代末不存在發達的市場機構;沒有企業界人士;也沒有積極參與的群眾;黨和國家承擔著引導社會成功發展的任務。在社群;黨和國家倡導一種自上而下的程序;因為居民中幾乎沒有自願者;公民義務也沒有多大意義;所以中國首先培訓黨員和社會被救濟者;以完成社群的建立任務。這樣不僅造就了第一批積極分子;而且也透過“榜樣作用”將其他居民吸引到活動的聯絡中來。為了使自上而下轉入自下而上的程序中;自然需要進一步實行政治改革;比如引進直接選舉和更高的社群自治。《人民日報》的一篇文章認為;城市居民的參與意願和參與質量還不很高;為此國家必須發揮“發動機”的作用;推動自上而下的程序;以便鼓勵居民參與社群活動:從多人一起動員到自願參與;國家面臨幫助人們提高參與能力的任務。在缺少公民社會機構條件的情況下;黨和國家的作用就是推動這種自上而下的程序。當公民社會機構軟弱而且強大的國家面臨一個相對軟弱的社會時;國家實際上可以充當“政治建築師”的角色。動員型參與、動員型志願者(共產黨員、社會服務工作者)的聯合、社群和住宅區協會的建立等構成了可控制的、社團主義權威的中國公民社會的前提條件。1997年的《世界發展報告》就已經指出;國家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