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和團體的形成及其較大的參與可能性等。但是生活水平和社會保障制度還處於發展中;其中國家應對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負責。對多數人來說;社會安全處於第一位;參與才是第二位。另一方面;國家應引導發展;使“群眾”成為公民。把西方語境中的公民社會概念直接移植到當代中國是有問題的;在我們的意義上中國還沒有“公民”;它才剛剛開始形成;公民社會的前提條件在中國才顯露徵兆。因為還缺乏基本的法律保證和憲法實施;這些是創立一個“自由公民”的前提條件。只有社會的強大;中產階層的形成;個人才享有較大程度的自治。雖然出現了大量的企業家群體;卻還沒有產生企業文化;公民文化首先需要公民。討論文化也處於發展之中;參與的日常文化也同樣如此。儘管開始出現一個由知識分子群體掌握生產的、代表居民利益的特殊代理階層;但他們的行動大多把公眾排除在外;並使後者依附於他們的保護關係。從公民社會對國家的監督作用看;像哈貝馬斯和達倫多夫的理想設計那樣;中國現在還沒有產生公民社會。公民社會以雙重的自治為前提:獨立於國家的自治和獨立於傳統結構如家族、單位或家庭的自治。如果這是公民社會的標誌;那麼中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在西方;人們認為在中國“產生”公民社會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因為中國缺少公民社會產生的許多前提條件。但是;歐洲人看到;中國公民社會發展的某些要素開始形成。歐盟想在這種發展中;即在公民社會結構的形成方面幫助中國。這樣做的背景是;歐洲人領會到;中國社會的複雜性和國土的廣闊必須要求社會自身變得有效;並且能夠直接參與社會問題的解決。這正是中國將來想要實現的“和諧社會”的組成部分。力求與中國建立“戰略伙伴關係”的歐盟想支援所有有助於中國社會穩定發展的事情。歐盟的發展需要中國的市場;許多戰略的實現也需要中國在國際社會上的支援和配合;歐盟不願意中國出現不穩定。 txt小說上傳分享
中國公民社會:現在與未來(13)
如何構建和進一步促進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
在公民社會中;社會團體是自下而上發展的;而不是自上由國家來建立。但是;在中國;國家是促進公民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因為國家也不能再在一個日益分化和複雜的社會中包攬一切;所以需要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參與制定和監督一定的任務;比如環境保護問題;社會弱勢群體(兒童、殘疾人、吸毒人群等)的保護等。為此;國家應該促進那些對社會弱勢群體自願承擔責任的志願者組織的發展。在某些敏感或容易發生衝突的領域;國家不便於出面協調;或發揮作用不明顯;這時;公民社會組織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它們直接與廣大公民接近;沒有威權感;政治性弱;易於被接受;它們的意見和做法能夠很快得到認同;在國際社會也很少招致指責和非議。在我看來;努力構建和進一步促進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應該注意和把握好如下幾點:
一是公民社會以“公民”的存在為前提。公民社會需要“公民”。公民可以區分為廣義公民和狹義公民:僅僅基於少量交易、權力和義務之上的公民是狹義公民;對交易、權力和義務的參與程度高的公民是廣義公民。這種區分的優點是;公民身份不再是靜態的;而被看作是一個過程;這個概念對中國的現代化程序來說具有意義。與社會等級相區別;公民身份以一致和權利平等因素為基礎;但是它並不僅僅與權利相連;也包括公民義務。公民概念同樣不僅僅涉及個人的利益考慮;也是以集體精神或團結精神為基礎。所以市民階層不是簡單地被國家賦予;而必須同時“從下面”;在國家和公民的談判、協商程序框架中發展。
社群包含了“公民”三個標準中的兩個:社會基本保險和政治參與。現在;中國的個人獨立自主和財產保障都在不斷增加(在住宅區採取私有住宅的形式或者以憲法的形式保障生產資料中私有財產的安全);而且對逐步用法律保障防止國家專制也有重大意義。我們至少可以從如上意義來討論“狹義的公民身份”;因為這三個因素目前是發展的:參與(作為學習過程);適當的生活水平的權利(中間階層的增長;社會基本保障)和政治上的自由權利(法制意識的增長和法律保障的增加;個人自主性)。國家和政黨試圖在缺少制度前提的條件下“從上面”造就公民。由此可以確認;國家準備建立公民身份構建的框架條件。這涉及到參與要素的擴充套件。雖然參與學習、參與者資本和社群選舉最終並不意味著*化;但是它們可以由此推動從“群眾”中產生公民;這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