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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另一方面的問題是平均主義的高福利化。中國雖然不是現代化程度較高的國家,但是,由於傳統的平均主義等種種因素的強固存在,由於如今為數眾多的社會弱勢群體成員對於公正的強烈訴求,更由於前兩者因素十分容易合二為一,因而在制定和實施社會政策時有可能會引發某種早熟性的高福利化現象。對此,應引起人們的足夠警惕。

2。 既要維護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狀態,又要維護其基本的權利

社會政策的重要目標在於維護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狀態,保證社會成員在一個社會當中所應當具有的生存底線,促進社會整體福利的不斷增進。但是,對於社會政策目標的理解還不能僅限於此。

維護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同樣應當成為社會政策的重要目標。應當看到,社會成員基本權利狀況,既反映出社會成員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具體處境(結果)如何,也是造成社會成員未來生存和發展狀況的一種十分重要的條件(原因)。第一,擁有基本權利是社會成員平等融入社會的最起碼條件。只有在基本權利得到有效維護的條件下,社會成員才談得上平等地融入社會,進行平等的社會互動,關注、參與社會事務,才談得上消除社會隔離,消除某些社會群體的邊緣化現象,實現社會融合。比如,如果沒有自由遷徙權,如果城鄉居民之間在基本權利方面處在一種不對稱的狀態之中,那麼就必然會形成城鄉之間的社會隔離,就必然會造成區域之間的隔離,就必然會形成利益不平等的城鄉兩大社會群體。第二,擁有基本權利也是社會成員形成基本的生存和發展能力的必要前提。就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基本生存和發展能力的潛質而言,其差別並不很大。只要社會能為之提供起碼的義務教育和基本的職業培訓,絕大多數社會成員都會具有基本的文化素質和職業能力,能夠具備基本的謀生和發展能力。而基本的生存和發展能力的具備是至關重要的,它不僅可以保證社會成員最為基本的生活和發展狀態,而且可以使機會平等以及按照貢獻進行分配的公正規則得以充分兌現。社會政策是公正理念的具體化,公正的基本含義是“給每個社會成員所應得”。這裡所說的“應得”不只是社會成員指望社會的無償贈與,更為重要的是,社會成員應當透過自己對於社會的實際貢獻而取得的一種收入。因此,從社會一方來說,保證每個社會成員具有起碼的生存和發展能力就顯得更加重要了。如是做法,有助於最大限度地衝淡社會上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之間的界限,並減少弱勢群體成員的總數。

吳忠民,*中央黨校社會學教研室,本文選自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大國策》叢書。

中國社會主要群體弱勢化趨向(1)

中國社會主要群體弱勢化趨向

吳 忠 民

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主要群體的基本狀況獲得了大幅度的改善和明顯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絕對生活水準大幅度提高。從縱向比較的角度來看,同改革開放之前相比,中國社會的主要群體就其基本生活狀況的變化而言,用“翻天覆地”一詞來概括並不為過。比如,1978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純收入分別為元、元;2003年,分別增至2 元、8 元;按不變價格計算,分別增加了倍和倍。1978年,農村居民家庭和城鎮居民家庭的恩格爾係數分別為和,到2003年則分別下降至和。

第二,競爭意識和競爭能力大幅度提高。比如,透過改革,中國社會改變了過去國家包就業、企業包工人的辦法,普遍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工人階層改變了此前長期形成的諸如平均主義、“大鍋飯”、“單位制”等弊端,而越來越具有競爭的意識和競爭的能力,越來越充滿活力。

第三,以往的“虛高”成分已經消退,以職業分工為階層定位基本依據的趨向越來越明顯。在改革開放以前的20年,由於中國的時代中心是“以階級鬥爭為綱”,經濟結構相對簡單,所以當時工人階層和農民階層往往是以政治成分而不是以職業獲得了較高的社會地位,其經濟與社會的境遇存在著某種明顯的“虛高”成分。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對於“以階級鬥爭為綱”時代中心的替代,隨著現代化程序和市場經濟程序的推進,工人階層和農民階層的職業化分工越來越明晰化,職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在城市,隨著產業結構的升級換代,隨著新興經濟部門的出現,工人的行業分工越來越明顯;隨著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中知識技術含量的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