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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說:“張律師說得對,法院不會採納。這個鑑定十分繁瑣、十分專業,我們外行人很難搞清楚他們那些內部規定和流程,我們甚至無法確定有沒有新的不同的鑑定規則存在。再說,萬一重新鑑定的結論是有刑事責任能力,那個當事人豈不是該死?”

“鄭斌,你還是考慮以前我提出的問題,這個傢伙他的精神狀況是否適合接收法庭的審判?今晚把辯護詞寫出來交給我。”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第七章 情變及殺妻案續(6)

11

第一次在中級法院莊嚴的刑事審判庭以律師(實習)身份出庭,鄭斌發現自己比被告人陳××還要緊張,他能感到自己腋下不停流淌汗水,寫字的手一直在顫抖。魯鳴放在紙上寫了幾個字放到鄭斌面前,鄭斌一看:“你他孃的緊張個俅,向被告學習!”

鄭斌會心一笑,果然感覺輕鬆了很多。

按照庭前的約定,除了向被告人發問由魯鳴放負責,其他的都交給了鄭斌,這是師傅為了鄭斌儘快成長。

出庭支援公訴的檢察官和合議庭法官都沒有刁難這個新出道的辯護人,案情本身清楚、簡單,控辯雙方不存在本質上的分歧,加之被告神神叨叨,使一起重大惡性案件的審理變得象一場灰色幽默演出,還真是無知者無畏啊。

魯鳴放對被告的發問只有一句話:

“你採用殘忍的手段殺害自己的妻子,你感到後悔嗎?”

“沒有啊,是我老婆喊我錘她的……我是為了她好。”被告回答得理直氣壯。

這就是魯鳴放追求的效果。

他要告訴法庭的是:一個精神病患者、一個迄今沒能意識到自己犯罪性質和行為後果的被告人、一個對於什麼是法律審判、什麼是法律懲處、甚至什麼是道德底線一無所知的人,對於這樣一個完全不具備訴訟能力的人,審判他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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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到了法庭辯護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詞,接下來由鄭斌發表辯護詞。鄭斌的緊張已經發展到極致,無論怎樣努力,拿著辯護詞的雙手都像抖篩子一樣,喉嚨乾澀,自己的聲音透過麥克風和音箱後變得遙遠、遲滯和陌生。

“辯護詞……”甫一開口,鄭斌就知道自己錯了。師傅特意交代過,你照本宣科就是,但是,“辯護詞”這三個字就不用唸了。可是上了場,情形就由不得自己控制……

兩、三分鐘後,鄭斌慢慢適應了發言,音調變得正常起來,最後還找到點子抑揚頓挫的感覺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聯合頒發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包括:(一)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危害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二)確定被鑑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三)……在本案中,偵查和起訴部門並未委託相關機構對被告人陳××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是否具備訴訟能力進行鑑定。

“辯護人認為,刑法的根本任務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而刑罰的目的是為了教育和懲戒犯罪人。透過法庭審判,讓被告人知道自己犯了什麼罪、為什麼要受懲罰以及應受到怎樣的懲罰。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刑法賦予了被告人相應的訴訟權利,這種權利不應因為被告人犯罪而被褫奪,相反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權利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但是,本案被告陳××顯然不具備訴訟能力,他不能分辨是非,無法區分善惡,不懂得自己為什麼要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審判,以及審判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對一個無訴訟能力的人進行訴訟和審判,違背了立法的宗旨,無法實現教育懲戒的刑罰目的。

“辯護人要求根據本案被告人的客觀實際情況,對其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進行補充鑑定。特請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裁定本案延期審理。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認真聽取併合理予以採納。謝謝審判長、謝謝合議庭!”

第七章 情變及殺妻案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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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庭後,法官破例把魯鳴放和鄭斌叫到辦公室。

法官說:“你們的建議和要求呢,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現實的問題不是現在該不該審判這個被告,就是重新做出個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來,我們法院也很為難。”

法官接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