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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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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情變及殺妻案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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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斌很意外地發現文莉莉這段時間老喜歡呆在辦公室和自己閒扯,等魯律師或張律師一進來,她笑笑打個招呼就走人。搞得張律師有天還開玩笑問鄭斌:“怎麼,漢大的小學妹看上你啦?”

鄭斌不喜歡文莉莉,如果讓他選擇,他寧可選外貌要遜色很多的趙彥,當然靚麗*的文莉莉也絕不可能看上鄭斌。

關於文莉莉和詹詠副主任的某些閒言,鄭斌也略有耳聞,據說有天詹詠的老婆跑來律師樓興師問罪,要教訓教訓文莉莉這隻騷狐狸,結果被李主任勸到會議室去了。這事發生後,文莉莉似乎就沒有跟詹副主任實習了。

其實所謂大學生實習,通常也就是兩、三個星期的事情。但是文莉莉對鄭斌說,她其實屬於漢大的擴招生,大四以後沒啥書好讀。文莉莉不可能象鄭斌那樣刻苦複習參加司考,家裡也沒有能力幫她聯絡滿意的工作單位,她本人還是打算進律師所,先把檔案和戶口留在H市,以後再慢慢想辦法。

鄭斌大概明白文莉莉的意思了,她是希望給魯律師或者張律師當助手,但又不好意思開口。

但是文莉莉不知道的是,她這種情況根本就沒有可能再在凜之然所呆下去了。首先她沒有透過司考不具備律師執業資格,其次詹詠帶過她並且帶出了緋聞,女律師就不說了任何男律師都不可能去沾染這個麻煩。

文莉莉雖然膚淺且輕浮,但畢竟涉世未深,她還是希望在這個熟悉的環境暫時找個依靠。至於以後,文莉莉也知道,嫁個好男人比找個好工作更實際。

文莉莉還有不知道的事情——此時她已經懷孕了!因為這個生命不合時宜地孕育,導致她的命運徹底發生改變。當然,這是後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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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殺人案還有兩天就要開庭了。

魯鳴放、張卓超、鄭斌湊一塊商討,業內叫案件研討制度。

魯鳴放問:“鄭斌,上次讓你考慮現在被告的精神狀態適合接受審判的事,你有什麼看法?”

“我仔細看過屍檢和精神病鑑定報告,沒有提及這個問題呀。”鄭斌這幾天還是翻閱了一些資料的,他知道師傅考慮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

理論上把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三種,即完全有、完全無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在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與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存在一種介於兩者之間的中間狀態,這就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即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刑法第18條第3款所規定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被告陳××即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刑法上這個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很操蛋!”張卓超說,“有病就沒能力,沒病就有能力,幹嘛要搞箇中間狀態?開宗明義就說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馬上又接上一句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怎麼怎麼樣,生怕放跑了一個壞人。你說這個尚未完全喪失怎麼界定?是瘋子但還不夠瘋?我就不相信鑑定人員不存在主觀臆斷,哪來那麼客觀的評判標準?”

魯鳴放笑了,說:“阿超,你就別發牢騷了,立法者又不是精神疾病鑑定專家,他們只是覺得這樣立法才能疏而不漏,才能防止有人鑽法律空子,裝瘋賣傻也不是什麼特別專業的事情。”

“不過,”魯鳴放話鋒一轉,“阿超你那個觀點確實有道理,這種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如何鑑定,頭疼的可不僅僅是你哦。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在89年搞了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裡面就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鑑定人責任能力的評定只分為有還是無兩種情況,他們只評判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沒有什麼限制類的說法。只有在民事案件中,他們才將被鑑定人行為能力分為有、無和限制三類。要命的是,我左查右查,這個89年的規定並未廢止。”

魯鳴放打量著張卓超和鄭斌,呵呵一笑:“你們說,現在是不是很有趣?陳××的鑑定結論是限制類,這符合刑法的規定。但這個鑑定又是依據鑑定暫行規定做出的,卻直接超出了規定的範疇。”

鄭斌說:“師傅的意思是說,我們提出鑑定無效?”

張卓超搖搖頭:“沒用的,法院不會採納。”

魯鳴放對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