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減稅與改良工人生活,給民眾以經濟上的援助,才能發動民眾的抗日積極性,否則是不可能的”。'《中共中央檔案選集》第12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頁。'
12月25日,毛澤東在《論政策》的黨內指示中,強調指出:“現在的政策,一方面,應該規定地主實行減租減息,方能發動基本農民群眾的抗日積極性,但也不要減得太多。……另一方面,要規定農民交租文息,土地所有權和財產所有權仍屬於地主。不要因減息而使農民借不到債,不要因情算老賬而無償收回典借的土地。”'《毛澤東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767頁。'
減祖減息是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內,調節農民與地主這兩個對立階級之間相互利益和關係的最恰當的政策。根據中共中央的政策,華北、華中各敵後抗日根據地都先後宣佈實行減租減息。1938年2月9日,晉察冀邊區政府首先頒佈了《晉察冀邊區減租減息單行條例》。條例規定:“地主之上地收入,不論租種伴種,一律按原租額減少百分之二十五”;“錢主之利息收入不論新債舊欠,年利率不準超過一分(即百分之十)。”並規定廢除正租之外一切雜租和各種名目的高利貸。到1940年上半年,中心區北嶽區的大部分地區實行了減租減息,僅在第1、第2、第3、第5等4個專區16個縣中,總計減息32萬餘元,僅第2、第5兩個專區就有1840餘頃土地減了租,減租額12290石糧食。'黃韋文:《關於根據地減祖減息的一些材料》,《解放日報》1942年2月11日。'
冀中區大部分縣和平西中心區也初步貫徹了減租減息政策。晉冀豫、冀魯豫邊區各地先後作出了“五一減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