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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始終滴酒不沾。包拯也算得上是一執拗、倔強的“牛人”了,卻拿王安石一點沒有辦法,大概只能在心裡苦笑:“安石小子,你厲害!我不怕皇帝,我怕了你!你就只買皇帝的帳罷?”

包拯去世早了些,他沒有看到,王安石倔強起來,有時連皇帝的帳也不買!

王安石在擔任糾察汗京刑獄時,開封發生了一樁轟動的“鵪鶉殺人案”。一個少年養了一隻勇猛善斗的鵪鶉,十分討人喜愛;一個朋友向他討要,少年不肯給。那朋友卻趁其不備,抓了鵪鶉就跑。少年勃然大怒,舉搶追趕,竟然將朋友打死。王安石聽說開封府判了少年“死刑”時,自認為是錯判:“根據律法,搶奪、偷竊他人財物均屬‘盜取’。死者‘盜取’少年的財務,少年追搶,乃屬‘捕盜自衛’;雖將人過失打死,也不應抵命論死。”立即把案子上告到審刑院、大理寺。但大理寺重新審判後,認為開封府“量刑得當”,再上報到皇帝趙禎那裡,要追究王安石“錯誤的法制觀念”。趙禎一向喜歡事息寧人,下詔支援大理寺的審判結果,也下詔免予追究王安石。御史臺給王安石宣佈聖旨時,王安石根本不認錯,反而十分憤怒、強硬,道:“我沒有錯!”這幫人見他對皇帝的“寬赦”沒有感激流涕,以示“皇恩浩蕩”之類,馬上又“打小報告”,要求“嚴厲處理王安石”。趙禎嫌煩,擺一擺手:“這事過去了,不要再提啦!”

這件“鵪鶉殺人”案,到底該不該判死刑?即使在今天,大概也是有爭議的,如同“王安石變法”一樣。

王安石和“王安石變法”,近百十年,引起了中外學者相當大的興趣,大多數人執稱讚態度。如梁啟超撰《王荊公》,認為他是“理想的立憲派”,“其所設施之事功,適應於時代之要求而救其弊;其良法美意,往往傳諸今日莫之能廢”。著名學者黃仁宇說,王安石的“經濟思想和我們的眼光接近,他的所謂‘新法’,要不外將財政稅收大規模的商業化。……這也是刻下現代國家理財者所共信的原則”。列寧贊王安石為“十一世紀中國的改革家”。還有人說,王安石的“青苗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農業銀行”。

從歷史上看,“王安石變法”是“慶曆新政”的延續,吸收了范仲淹改革的諸多內容,是北宋以來改革思想的集大成者,是一次極為宏偉的改革嘗試。而王安石本人,也受了范仲淹的極大影響。

王安石比范仲淹小32歲,父親王益與范仲淹是同一年的進士,但王益職位低,人微言輕,故與范仲淹沒有過多交往。王安石中舉之際,恰好范仲淹的聲望是如日中天,因此,王安石對老範是仰慕之至。慶曆八年,王安石任勤縣縣令,特地跑去杭州,登門拜訪范仲淹,還寫了《上範資政先狀》、《上杭州範資政啟》和《謝範資政啟》,來紀念此事,文中有“粹玉之彩,開眉宇以照人;縟星之文,借談端而飾物”等語,表達瞻慕之情,讚揚“偶像”的德高風采,對“偶像”的接見表示了感謝。而范仲淹也很欣賞年輕有為的王安石,多次在士人中讚賞他,《朱子語類》卷一百二十九條說,范仲淹知青州,路過穎州,特向朝廷推薦呂公著、王安石和司馬光三人。

皇佑四年五月(公元1052年),王安石正任舒州通判,突然得到范仲淹卒于徐州的噩耗,不禁嚎啕大哭,淚飛頓作傾盆雨。悲痛之後,他寫了《祭範穎州仲淹文》,“遂參宰相,厘我典常,扶賢贊傑,亂冗除荒……神乎孰忍,使至於斯!蓋公之才,猶不盡試。肆其經綸,功孰與計?”高度稱讚范仲淹領導的“慶曆新政”,為改革半途而廢表示無限惋惜。我估計,王安石大概就在那時候,慷慨激昂,毅然立下“矯世變俗之志”,並在暗中發誓:“如我為相,無論付出多大的代價,也一定要,――‘將改革進行到底’!”

熙寧二年(1069年),受神宗皇帝趙頊信任,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他從熙寧三年起,兩度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積極推行“熙寧變法”。為了改革成功,王安石不惜與絕大數親朋好友斷交,如好友司馬光、曾布、歐陽修等、弟弟王安國等。可是,“熙寧變法”遭到了保守派的強硬反對,加上改革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大多數改革派人士的急功近利、盤剝逐利行為,導致改革的徹底失敗,王安石也背上了黑鍋,被辱罵了近千年。當然,改革的失敗,王安石的過於自信執拗、欠缺大度圓通的個性缺陷,也要負一些責任。

我有時想:“范仲淹的名聲之所以遠超王安石,大概也有他的改革未能完成的緣故罷?”歷史上的改革者,如商鞅、趙武靈王、張居正、光緒等,幾人有好名聲、好結局?“改革確實是要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