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權,勞動權和就業中的權利,教育權,文化權,等等;而且,其具體專案的清單有不斷拉長的趨勢。2004年,中國也將“國家尊重和保護*”的條款列入憲法。
中國社會主要群體弱勢化趨向(12)
中國現階段社會主要群體所受到的一些不公正對待往往是圍繞著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問題而形成的,這是理解中國社會主要群體弱勢化問題的一個關鍵。正是由於中國社會主要群體中許多成員的基本權利往往得不到制度層面的保障,而受到種種侵害,致使其基本的生存底線無法得到保證。在這樣的一種情形下,其弱勢化趨勢就難以避免。
這些侵害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該得的往往得不到”。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有關資料表明,世界上超過一半以上的人口被排除在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保護之外。具體到中國來說,農村居民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本來,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特徵就在於它對於全體國民的普惠性和一致性。但是,現在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分為兩個板塊,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工作重心是在城市而不包括農村居民,厚此薄彼現象比較明顯,致使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嚴重滯後,中國農民缺乏有效的社會安全網,難以應對人生及市場經濟的各種風險因素。從某種意義上講,現在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如“人民公社”時期。再如,農民工的工作條件是比較差的,他們往往從事一些低階的工種,勞動強度大,工資偏低,10多年來基本停留在400~500元的水平上,這同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進展不相適應;而且,農民工的基本勞動權益往往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工資被拖欠的現象經常發生。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統計,截止到2003年,全國共拖欠農民工工資總額高達1 000億元。
中國現階段社會主要群體中許多成員基本權利另一種受侵害的情況是,“不該拿的卻被拿走了不少”。國家某部委課題組2002年底對66個城市城鎮勞動力的大型調查(表10,略)顯示,城市中所有行業中勞動力的工作時間均超出國家規定每週工作時間為40個小時的規定,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其中,批發和零售業行業人員超出的時間最多,每週工作時間達個小時;其次是住宿和餐飲業,為個小時;第三位的是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為個小時。根據衛生部的調查,2002年各類職業病發病病例14 821人,比2001年上升了。2000~2002年,職業病發病連續增長率都超過10%。有60%的鄉鎮企業沒有配備任何防護設施;有90%的鄉鎮企業的粉塵作業場所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有30%的鄉鎮企業職工接觸塵、毒等;職業病人和疑似職業病人檢出率高達。在近年來迅速興起的“圈地”狂潮中,作為農民基本生存保障線的土地權益損失極大。1997~2003年,中國的耕地面積已經淨減1億畝,全國設立的各級各類開發區(開發園)達6 015個,其中70%是違規擅自設立的;共規劃佔地萬平方公里,比2003年底全國所有城鎮建成面積還大。在“圈地”狂潮中,農民的基本權利被嚴重侵害。浙江省一項調查表明,如果徵地成本價是100%,被徵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佔二至三成,企業佔四至五成,村級組織佔近三成,農民僅佔5%~10%。從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所生成的土地資本鉅額增值收益,大部分被開發商或地方政府所獲取,農民的基本利益被嚴重侵犯。據國土資源部調查,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讓收入億元,其中徵地補償費只有591萬元,僅佔賣地進賬的。現在共有4 000萬左右的失地農民,其基本生活狀態大多不如以往。農民的基本權利被侵害狀況還有一個突出的表現,這就是,在國家的“正稅”之外,農民還要交納許多額外的費用,如各種各樣的集資甚至包括農網改造的費用,其數目總額往往要超過國家的“正稅”。據有關部門統計,1997年農民承擔的“提留”、“統籌”、“以資代勞”等費用,全國人均約為180元,占上年人均收入的10%以上,佔農民現金收入的16%,已遠遠超過“上年人均收入5%”的最高限。除此而外,農民負擔還來自請客送禮、中小學亂收費、看病亂收費及高價電費等。實際上,這是一種超經濟剝奪的現象。現在,本應由國家承擔的農村義務教育實際上是由農民負擔;龐大的基層政權的運轉費用大部分也是由農民承擔。
中國社會主要群體弱勢化趨向(13)
(二)與特定的階層結構化過程密切相連
隨著改革開放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