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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外祖母、懷孕的寡舅母,一歲半的小表弟、三歲的小表妹。另一邊是我的家,父親早逝,只有守寡的慈母陳桃38歲,太太(前妻)王笑19歲,大妹林亞寶12歲、二妹林玉梅9歲及我23歲(注: 因為我是養子,所以慈母只大我15歲,二妹後因與家人意見不和,今已失去聯絡)。當年我是自己經營用腳踏車載雜貨到處去售賣。

公元1942年3月3日,這是我畢生難忘的日子,了無人性、殘暴似獸的日本軍,使我失去敬愛的慈母及新婚七個月的賢妻。因為戰亂而無法經營,生計頓陷困境,以及我兄妹52年的精神痛苦。

事發當天,我和平時一樣,早上八時,用腳踏車載著貨物出門,離家大約一里就被日軍攔住,命令坐於大路旁,與我一樣被命令坐在那裡的人約有二十多位,至下午大約一時多才被釋放,我馬上飛快地騎腳踏車回家。一到家門,外祖父即告訴我,慈母抱著小表弟和我太太、妹妹,跑去屋後草芭躲避日本兵。我馬上就去屋後草芭找他們,找來找去找不到。那時我心慌意亂,不顧自身安危,回家騎了腳踏車又去神安池找。我一到神安池又再次被日本兵攔住,把我押去草場,命令我坐下,被令坐在草場上,那裡大約有二百人,前後兩排日本兵挺著槍對著我們,到下午大約四時才被釋放回家。我不敢再去找他們,只好在家等,大約下午六時,大妹抱著小表弟和二妹,被一個好心的中年華人帶回家,還對我說慈母和太太已遭日本兵殺害。

大妹即對我哭訴,大約我離家20分鐘,就有日本兵來我家。慈母害怕日本兵會傷害她們,她手裡抱著小表弟,即叫我太太和兩個妹妹和她往屋後草芭跑,跑到一間馬來人的屋子,要求馬來人同意進他家裡躲,被馬來人拒絕,只好又帶著大家跑到一條小河邊,眼見日本兵逼近,即叫大家跳進河裡躲,身靠河壁,頭上有河邊的野草掩蓋,所幸河水不深。可是不幸的是我慈母手中抱的小表弟年幼無知,放聲大哭,被日本兵發現,命令大家上岸,要大妹抱小表弟,將慈母及太太的雙手反綁,押著大家走,走到膠園有間木板屋前,那裡早有幾十個同樣被日本兵押來的雙手反綁的人。然後,日本兵間隔的把雙手反綁的人一次兩個押進木屋裡,只見押進去後就沒有出來。當慈母和太太被日本兵押進木屋時,大妹抱著小表弟和二妹一起站在木屋旁,慈母和我太太被押進木屋後,一下子,妹妹們就聽到慈母的大叫聲“我苦啊”,之後就不再聽見她倆的聲音,也不見再出來。後來,我妹妹看見一個會講日語的華人,跟日本兵講了一些日本話,接著就帶我兩個妹妹回我家。他名叫孫亞才,臺灣籍的中年人。

我十分痛恨日本兵無人性的殘暴行為,對手無寸鐵、毫無反抗並帶著小孩的婦人都加以殺害。要求日本政府對其軍隊的暴行負起全部責任。日本政府應公開向我蒙難家屬道歉,並給予下列損失合理的賠償。

(1) 我慈母陳桃和我妻王笑於1942年3月3日在馬來亞森美蘭州德拉打被日本兵殺害。

(2) 日本政府發動戰爭,導致戰亂,使我無法再經營生意所造成的損失。

(3) 慈母及我妻的被殺,使我和妹妹這一生蒙受了無法彌補的精神上的痛苦。

投訴日期: 1994年7月16日。

(參見本節新聞報道12)

李譚明

35。 蒙難者:

李七,男,35歲,豬肉販

蒙難地點: 庇朥淡邊路,申邦冷宜大橋頭。

蒙難時間: 1942年3月10日。

投訴人資料: 李七之侄李譚明(Lee Tam Ming),60歲,退休,祖籍廣東,身份證號2473906,現住於No。112 Kg Baru Paroi Seremban Negeri Sembilan。

投訴內容: 我的叔叔李七是瓜拉庇朥Selaru的一名豬肉小販,1942年,他仍像往常一樣騎腳踏車販豬肉到附近村子裡去賣。1942年3月10日,在他回家途中,不知道因為什麼原因,一隊日本兵在瓜拉庇朥的Simpang Dangi把他攔了下來。據當時的目擊者說,我的叔叔被日本兵帶走了,不知道帶到什麼地方去了。從那時起,我的叔叔就再沒有回家。我的父親被告知,我叔叔已經被日本人殺掉了。那些認識我叔叔的人都知道他是一個很有禮貌且工作勤奮的人。在他遇害之後,他的家人生活十分艱辛。是誰給我們造成了這些苦難?誰應該為這樁罪行受到懲處?那些無辜死去的人們應不應該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