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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部分

的不一致性,是它的特殊的個別性和其他的個別性的不一致性。——良心的特殊性在於,構成著它的意識的兩個環節,亦即自我與自在存在,在它這裡具有兩種不相等的價值,具體地說,具有著這樣的規定:即,它的自身確定性是本質,而自在存在或普遍物則只算得是環節。這樣,這個內在的規定就與客觀存在元素或普遍意識形成對立,因為對於普遍意識而言,普遍性或義務反倒是本質,而那與普遍物相對立而自為地存在著的個別性,則只算得是被揚棄了的環節。在這樣堅持義務立場的意識看來,第一種意識是惡,因為它表示它的內心生活與普遍物是不一致的;並且,由於它又宣稱它的行動是與它自己的本心是一致的,是出自義務感和本諸良心的,所以是偽善。

這種對立的運動,最初只是形式地建立起了那本身內在是惡的東西與它對外所宣稱的東西之間的一致性;那麼,這就必須進一步闡明,它本質上是惡的而且正因為它是惡的它的本質才與它的客觀存在相一致的,偽善必須揭露出來。——偽善中所蘊藏著的不一致性,這樣地向一致性返回或轉化,並不是透過人們慣常所說的那種辦法就能得到實現,人們通常總說,偽善由於它承認義務和德行的虛假表象並用以當作掩飾它自己的意識和外來的意識的假面具,就算已經證明它是尊重義務和德行的了;彷彿就在它這樣地口頭上對其對方的承認中它就自在地含有同一性和一致性了。——但是當它口頭上這樣承認的時候它同時就已放棄了這種承認而返回了自身;並且它把自在存在著的東西只用以充當一種為他的存在,這一作法本身就已包含它對於自在存在的東西的真正蔑視,就已包含它要向一切人把這種自在存在表述為無本質的東西。因為,凡是可以被用為一種外在工具的東西,就表明是一種本身並沒有真正分量的東西。

另外,偽替中所蘊藏的不一致性既不能透過惡的意識之片面堅持其自身而達到一致性,也不能透過普遍意識的判斷而達到一致性。——如果惡的意識否認自己違反義務意識,硬說義務意識所稱為壞的、與普遍意識絕對不一致的東西是符合於內在規律和良心的行為,那麼,在它對一致性的這種片面保證中也還存在著它與別的意識的不一致性,因為別的意識並不相信和承認它的這種保證。——或者反過來說,如果惡的意識取消了它對一個極端的片面堅持,那麼它固然因此而招認自己是惡的,但在它招認它是惡的時候也就該直接揚棄了自己而不會是偽善,更不會揭露自己是偽善的了。事實上,它既然硬說自己違反公認的普遍意識而是依照它的內在規律和良心而行動的,它就招認自己是惡的了。因為假如這種規律和良心不是出自它的個別性和任意性的規律,那就不能說這是什麼內在的、獨有的而勿寧是普遍的公認的東西了。因此當一個人說他依照他自己的規律和良心來對待別人時,他事實上是在說他虐持別人。但是現實的良心並不是這樣地堅持按照那與普遍的東西相對立的知識和意志而行事的,相反,它的特定存在的元素勿寧就是普遍的東西,它的語言勿寧就在於宣佈它的行為是普遍承認了的義務。

同樣,偽善也不是隻靠普遍意識堅持它的判斷就能揭露和清除的。——當普遍意識斥責偽善是壞的、卑鄙等等時,它的這種判斷正如惡的意識之依靠其自己的規律一樣所依據的也只是它自己的規律。因為它的規律既然呈現出來與惡的意識的規律相對立,就也是一種特殊的規律;因而並不比惡的意識的規律具有什麼優越之處,反而使惡的意識的規律成為合法的。普遍意識本著它這種消除偽善的熱情所做出來的事情,恰恰是它想做的事情的反面,——即是說,它堅持其自己的判斷,結果,竟把它稱之為真正義務的東西和應該被普遍承認的東西表明為一種沒有被承認的東西,從而給了惡的意識以同樣成為自為存在的權利。

'2.道德判斷'

但是普遍意識的這種判斷同時還有另外一個方面,從這一方面出發,就能導致消除現存的對立。——普遍意識相對於惡的意識,並不是以一種現實的和行動的意識自居,——因為事實上惡的意識才是現實的意識,——與惡的意識正相反,是以這樣一種東西自居,這種東西並不糾纏於行為裡所出現的個別性與普遍性的對立之中。普遍意識停留在思想的普遍性裡,只限於進行理解,它的首要行為就只是判斷而已。——透過這種判斷,它現在就象我們剛才指出的那樣把自己同那前一種意識並列起來、等同起來,而且由於彼此具有這樣的等同性於是它就開始在這前一種意識中直觀它自己本身。因為義務意識所採取的態度是被動的、理解的態度;但由於它只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