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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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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從自我意識自己內部來考察這種沉沒,我們就發現,自在地存在著的實體,對意識說來,乃是知識,乃是它的知識。作為意識,自我意識分裂成為它自己與被它視為是本質的那種物件,兩者對立著;但是這種物件恰恰是完全透明的東西,是它的自我,而它的意識則只是它關於它自己的知識。一切生命活動和一切精神本質性都已返回到這種自我並喪失掉它們與我本身的差別。意識的環節因而都是這樣一些極端的抽象,它們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站立得住的,相反,任何一個都喪失於別的之中,併產生著別的。

這就是苦惱意識同它自己的更替過程,但是這一次,這個更替是自我意識自己知道的,是在它自身以內進行的,自我意識知道它自己即是理性概念,至於前述苦惱意識,則只自在地是理性概念。因此,自我意識的這種絕對確定性,對它自己作為意識說來,直接轉化為沉寂了的響聲,轉化為它的自為存在的物件性;但是這樣製造出來的世界,就是它又直接地聽到了的它自己所說的話語,它這種話語的回聲只返回到它自己這裡來。這種返回因而並不意味著自我意識是自在而自為地在這裡;因為對它說來本質並不是自在存在,而是它自己;同樣,自我意識也並不具有特定存在,因為物件性的東西並不能成為現實自我的一個否定物,正如自我之不能成為現實一樣。自我意識缺乏外化的力量,缺乏力量把自己變為事物並承受住存在。自我意識生活在恐懼中,深怕因實際行動和實際存在而沾汙了自己的內在本心的光明磊落;並且為了確保內心的純潔,它迴避與現實接觸,它堅持於無能為力之中,認為自己無力拒絕它那尖銳化到了最終抽象的自我,無力給予自己以實體性,或者說,無力把自己的思維轉化為存在並無力信賴思維與存在的絕對差別。它自己所創造的空虛物件,於是使它充滿了空虛感;它的行動成了這樣一種渴望,這種渴望是不能不在其自身變成無本質的物件的過程喪失掉的,並且等到超過了這個喪失過程而墮回於本身時,就發現自己只不過是一種已喪失了的東西;——在它的地環節的這種透明的純潔性中,它就變成一種不幸的苦惱的所謂優美靈魂,逐漸熄滅,如同一縷煙霧,擴散於空氣之中,消逝得無影無蹤。

(Ⅲ.罪惡及其寬恕'

但是,蒸發消散了的生命的虛弱無力的諸本質性之這樣無聲無息地融匯合流,我們還需要從良心的現實的另一意義上並從良心的運動的現象上來予以把握;而且還應把良心當作行為來加以考察。——照上文所說,這種意識裡的物件性環節曾被規定為普遍的意識;對自己有所認識的知識,作為這個自我,是與別的自我有所區別的;語言,(在其中一切自我都互相承認為其良心而行為者),這種普遍的等同性,分解成為個別的自為存在的不等同性,每個意識又都脫離其普遍性而完全返回於其自身;因此,就必然出現個別與個別以及個別與普遍的對立,而這種對立關係及其運動,也應該加以考察。——或者還可以說,這種普遍性和義務具有完全相反的意義,即是說,義務意味著是擺脫了普遍性的、特定的個別性,對於這樣的個別性說來純粹義務作為普遍性只不過是遊離於表面和轉身而外向的普遍性:義務僅只是寄託於言詞中的東西,只不過是一種為他的存在。良心,由於它最初只與這個特定的現成的義務保有否定的關係,所以它知道它自己是與義務獨立無涉的;但是由於它從它自身拿出一種特定的內容來充實了空虛的義務,它就肯定地意識到,是它自己,作為這個自我,在構成著它自己的內容;它的純粹的自我,作為空虛的知識,是沒有內容沒有規定的。

它給自己提供的內容,是從它的自我亦即從這個特定的自我中得來的,是從它作為自然的個體性那裡得來的,並且當它述說它的行為之如何真誠如何本諸良心時,它所意識到的誠然是它的純粹自我,但是在它的行為的目的中亦即在現實的內容中它所意識到的自己則是這個特殊的個別存在,則是這樣的對立,即,它的自為存在和它的為他存在之間、普遍性或義務和它之離開義務而返回自身之間的對立。

'1.真誠與偽善的衝突'

如果說良心在採取行動時所達到的對立是表現於良心的內心生活中的話,那麼這種對立同時也表現於外,是特定存在元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