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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說奶厝ㄒ皇�1000戶以上,所以付稅的責任只有被轉嫁到低門下戶間去,而他們最無力應命。第三,所有軍費,極少例外,概用白銀支付,而大部分出自長江以南。每年北運數預計約為2000萬兩。當日全國民間所有之銀,據時人估計,可能為15000萬兩,所以其賚付之數量過於龐大。第四,即使此龐大數目之銀兩如計劃北運,其運轉也缺乏民間經濟的支援。在16世紀末期,原來南方各省每年向北京及北方邊鎮輸銀500萬兩,接收之地區即用此數購買棉花、棉布以及其他產自南方的物品,使銀兩回籠。可是因軍需而北運銀兩突增的時候,卻沒有另作安排,保證此數目之南還。向從來罕用銀兩之處拋散大批銀兩隻有使物價昂貴。即在公元1619年,總督熊廷弼已提出在遼陽縱有銀兩亦無法買得所需之衣服裝具,因他親見士兵裸體穿甲,無內衣可言。茲後監察官員報告,發付之銀兩並未正常使用而為將領所中飽,並隨即將銀兩送回內地。

滿洲人和造反之農民軍與貨幣經濟不相關聯,完全避免了上述的問題。

改造帝國

對滿洲人講,1644年6月6日進佔北京,開始了朝代的接替,為使清朝的權威下達民間永久有效,他們必須在組織期間提出一套辦法。加上漢人的合作,他們可以如計劃執行。由此也可以看出他們有心改造一個大帝國,使之復甦。所以以清代明,並非等閒。

當他們站住腳跟之後,他們即將八旗制度行於華北。一“旗”並非一個戰鬥單位,而像一個軍管區,它下轄若干軍屯單位,在作戰軍需要兵員之際,各按預定之額數供應。公元1646年及1647年,華北地區被指定承擔加此之組織。“圈地”開始之日,被圈入的人戶強迫另遷他處,於是留下來的農地房舍,拔為來自東北的八旗人戶之用。前朝所嚴重感覺到的兵員與軍需等問題,至此大為和緩。旗兵以前蹂躪的中國邊區,茲後反成為當地的保護人。

在南方作戰,滿清以明降人作先驅,壓制了所有的抵抗。亡明的三個皇子,在這時候前後稱帝,但都被各個擊破。當大局抵定之日,滿洲軍駐紮在中部的省份,將部隊集中於重要的城市。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與雲南則劃為三位明朝降將的防區,此三人之中吳三桂當然也不可少。

所以這佔領的部署表現出梯次配備的原則。滿洲人發祥之地東北原封不動,華北則以預備戰鬥人員盤據,佔領軍分置於長城流域的重要城鎮。更南的地區,明朝遺民的力量依然存在,則以漢人對付之。這樣的佈置使滿軍不至過度地分散,也無各方受敵之虞。迄至公元1681年“削三藩”(即逼著三位明將造反而將他們討平)之日,此部署維持了30多年。1683年清軍又佔領臺灣,自此全中國才被全部佔領。

在財政上講,清勝於明的一個因素,乃是用銀的輸送至此改變方向,從此白銀不向邊區投散,而集中在內地週轉。前朝的貢生、監生捐資免稅的人物至此也失去特權,使地方政府鬆一口氣,同時也開新朝鬻爵之門。將來這捐資免稅的辦法雖構成滿清之累,不過那已是很久以後的事了。當時滿清的另一長處,乃是它有實力執行稅收政策。公元1661年對長江下游欠稅人的懲罰,列舉了13,517個犯者,實際上也將同地區內縉紳階級幾乎一網打盡,內中甚至包括欠稅額白銀千分之一兩的,所以看來其雷厲風行帶有恐嚇作用。明朝對鑄造銀元歷來疏忽,清朝則殷勤將事,起初10年之內所鑄錢數已超過前朝276年所鑄造總和,於是民間得有廉價的貨幣流通。

民族主義在此時期的中國牽涉到報復雜的因素。在本能上講,沒有人會志願擁戴異族為他們的主子,何況在他們入主之前10年,滿洲人還迂迴於內蒙古,越長城而入華北平原,攻略城市、蹂躪居民。在1644年以前,漢人之任職滿洲者,大概為被俘之後被迫降清。當日的習慣法,俘虜若不稱臣換主即罹殺戮,而本國懲罰降人則不僅嚴厲也及於家屬,處在兩者之間,實在沒有自身作主的機會。

從另一方面講,滿清人與華北漢人在容貌上很難區別,同時他們有心漢化。除了強迫執行外表上及儀禮上對新朝廷之臣服外,他們也不另外生事,構成種族間的軒輊。滿漢通婚被禁止,但是兩族沒有法律上的不平等。滿洲人以八旗軍籍世襲,可是漢人和蒙古人也能在旗下入籍。當滿洲人在1644年入北京時,他們命令所有明代官員全部在職,次年即繼續舉行科舉取士。語言文字上由滿人沾染華風,而不是由漢人接承滿習。一般說來,滿清的君主之符合中國傳統,更超過於前朝本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