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秦律條文、術語或律文意圖所作的解釋,包括《法律答問》一種。第三類是對官吏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司法規則以及對案件進行調查、檢驗、審訊等程式方面的文書程式,其中也有一些具體案例,包括《封診式》一種。第四類則屬於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規則或原則,包括《為吏之道》一種。而這些竹簡的主人喜,只是一個地方低階官吏,生前歷任安陸御史、安陸令史、鄢令史及獄吏等司法職務,這些竹簡,只不過是他由於工作需要而抄錄下來的部分秦律內容。
秦法的規模,也許可以再援引漢法的規模來做參考。漢法“集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條,諸斷罪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可謂是“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時間緊迫,李斯和蒙恬兩人廢寢忘食,不眠不休,硬是在七天之內,將秦法乃至歷代判例均翻檢了個遍。然而,讓他們絕望的是,並沒有發現任何有利於鄭國的條款。顯然,直接從法律上來搭救鄭國,已經是完全沒有了可能。
時已深夜,萬籟無聲,李斯推窗外望,但見屋脊階下,有奪目白霜。寒風入室,將孤燈之焰吹拂搖盪,而李斯和蒙恬的影子,也在牆壁上怪異地移位拉長。
蒙恬合上律書,嘆道:“先生已經盡力。鄭國不能得救,實乃國法如此,無可奈何。”
李斯閉上眼睛,眉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