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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加表滿在裡,加里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不足減者,加通周。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餘則入紀年數。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其年有閏。閏月以無中氣為正。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如日法而一為積日,不盡為小余。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推絃望,加朔大餘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滿二從小余,上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其月蝕望者,定小余,如所近中節間限,限數以下者,算上為日。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余。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余,小余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餘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御之。

大雪,十一月節。限數千二百四十二。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數千二百五十四。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節。限數千二百三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三。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節。限數千一百七十二。間限千一百三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數千一百一十二。間限千九十三。

驚蟄,二月節。限數千六十五。間限千二十六。

春分,二月中。限數千八。間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節限數九百五十一。間限九百二十五。

穀雨,三月中。限數九百。間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七。間限八百四十。

小滿,四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二。間限八百一十三。

芒種,五月節。限數八百。間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數七百九十八。間限八百。

小暑,六月節。限數八百五。間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五。間限八百四十二。

立秋,七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九。間限八百八十三。

處暑,七月中。限數九百七。間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節。限數九百六十二。間限九百九十二。

秋分,八月中。限數千二十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