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立法者對美國的刑罰試驗特別感興趣,激烈地爭論賓夕法尼亞制和奧本制的優點和缺陷。
1831年,上加拿大下院的一個特別委員會呼籲在金斯敦附近建立一所感化院。一個局長委員會確定,奧本制或“沉默接觸”制最具有效力。
道德再教育
1834年,加拿大透過了第一部感化院法。該法確立了這一新機構的目標:金斯敦感化院將提供“不僅威懾他人犯罪,而且改造罪犯和使罪犯養成勤奮習慣”的手段。道德再教育代替了恐嚇。
金斯敦感化院初期的實踐大不相同。儘管金斯敦感化院最初被設計為對“血腥法典”的殘酷的一種人道替代措施,但是第一任監獄長亨利·史密斯很快便全都以改造的名義建立了自己的恐怖統治。1849年,在由亞當·弗格森閣下領導的一個專門的政府委員會進行調查之後,史密斯被撤了職。但是,委員會的程式完全由《多倫多世界報》的主編、委員會的秘書喬治·布朗確定。不久,布朗被選為上加拿大的立法改革委員。
“在白天站了10個小時之後,要求囚犯在晚上再站著上課。”
起初對金斯敦感化院的樂觀很快就消失了,因為奧本制在加拿大顯然比在美國還難以實施。這一制度基本上實施不了。儘管不停地鞭打罪犯,他們仍然試圖違反沉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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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打:法定的懲戒手段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一感化院的締造者們希望廢除的肉刑成了這一新機構中合法的懲戒手段。
儘管他們面對金斯敦感化院有所省悟,但是布朗委員會仍然相信,一個執行良好的感化院能夠使人變好,道德說服能夠取得身體強制所不能取得的東西。
實際上,道德說服被認為是感化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環。當時,犯罪行為被確信是道德疾病的一種表現,宗教勸誡是最早的監獄治療。
牧師是被加拿大監獄僱用的第一批非監管人員。他們主持儀式,舉辦安息日學校和復活節聚會,散發聖經,向囚犯們講授懶惰和酗酒這對孿生罪惡。他們指導文盲囚犯學習以使其能夠閱讀。
最為重要的是,他們努力說服罪犯其判決公正,幫助他們服從“矯正。”
適應這種體制並不容易。在19世紀的加拿大感化院裡,食物是粗糙不變的,居住的囚室非常狹窄。感化院內單調的生活就是點名、工作和睡覺。在所有時間都要求罪犯絕對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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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娛樂
在感化院中沒有娛樂,甚至不允許有私人愛好。直到1869年,罪犯甚至才能在自己的單人牢房中有一盞供閱讀的燈。教育被認為是一種特權,只有表現好的罪犯才被允許參加晚上的課程。但是,即使在經過一天10個小時的木工或鍛工工作之後,在上課過程中也必須一站到底。
囚犯們總是對無數的細微規則和規章感到灰心。他們幾乎不可能避免因為某事受到處罰。即使最順從的罪犯,也最多可以指望因為其表現好而被減去3天刑。
在19世紀60年代,政府感化院檢查員們將加拿大制度形容為“一種嚴厲的鎮壓、強硬的威壓。這種制度不承認罪犯的條件應當在其表現良好時有所改變或改善。”他們倡議採取愛爾蘭適用的那種“漸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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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制:假釋的開端
在愛爾蘭制或“克羅夫頓”制中,罪犯能夠逐漸爭取恢復自由。他們從獨居制(賓夕法尼亞制)開始,然後白天與其他罪犯一起工作(奧本制)。在這第二階段,罪犯的良好表現可以掙分。他們掙的分能夠依次贏得進一步的特權,包括“假條”和假釋。
1868年的加拿大感化院法規定了為引進一種克羅夫頓式的制度的法律框架。除其他革新之外,該法規定了一種免除制度。根據這種制度,如果罪犯表現良好,一個月可以贏得長達5天的減刑。
克羅夫頓制和大棒
提早釋放是矯正當局開始搖擺的一根希望鼓勵罪犯改造的“胡蘿蔔”。但是,在另一頭是不定期刑的“大棒”。許多刑罰改革家擔心,未得到改造的罪犯在等待刑期屆滿的過程中只是在牆上刻刻畫畫。一些人認為,監獄長應當有權將罪犯關押到他們真正改善時為止,即使需要終生的時間。
監獄本身的狀況在惡化。1867年,在加拿大組成聯邦之後,聯邦政府承擔了在金斯敦、哈利法克斯和新不倫瑞克聖約翰的省感化院的責任,但是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