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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家財之半……諸漢人執兵器者,禁之。惟為兵者,不禁。諸漢人有藏鐵尺鐵骨錄及鐵柱杖者,禁之。諸私藏甲全副者(全套甲冑),處死。不成副者,杖七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杖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者,杖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杖九十七,徒二年;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為副(元杖罪以“七”為斷,出於忽必烈的“仁慈”——天饒你一下,地饒你一下,朕饒你一下)。生活於漢人的“汪洋大海”中,作為統治者,蒙古貴族不能不“憂心忡忡”。當然,蒙古人在“以少治多”方面也有諸多妙計,“軍戶制”即是其中一種,以漢治漢,以“漢人”治“南人”,又派蒙古和色目監視後兩種人,在一定時期內成功保持了蒙元的統治。

“鼎革以來(元滅南宋),編二十家為甲,以北人(主要是蒙古人和色目人)。衣服飲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徐大焯《燼餘錄》)元朝的這些基層“幹部”,個個都是惡霸,連轄下人戶女孩的“初夜權”也歸其所有,簡直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不少良家婦女不堪淫辱,羞憤自盡。特別令人浩嘆的是,有不少美貌女子的人家為避免遭受淫汙,竟出下策讓女兒充當“舟妓”(供娛樂彈唱的船上賣唱女),“以舟妓不設甲主,舟妓得不辱身”。

從天堂到地獄的幻滅(2)

元初以來,歐洲人或外來西域商人到了元朝大都或上都,會發現這樣一種奇怪的現象:“南人仕於朝者,每當參禮既畢,必交手於背,作反接之狀,雖(南人)貴官亦然,以示歸順之意”(曹春林《滇南雜誌》)。不知實情的外來者還以為中國南方人喜歡背後手站立以示有“風度”,其實他們是被迫做反剪被捆狀向蒙古人表示服從。

至於官僚體系方面,“元制百官皆蒙古人為長”。“故一代之制,未有漢人、南人為正官者”。各個部門“一把手”,不是蒙古人,就是色目人。在元一代,漢人為相的,只有初期的史天澤和後期的賀惟一(太平)兩個人,而此種特殊,也出於忽必烈時代需要依靠漢人滅南宋和元順帝時代內部平衡權力的“不得已”之舉。

至元二年,忽必烈下詔:“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回回人為同知,永為定製。”除此以外,御史大夫“非國姓不授”,各道廉潔司也必選蒙古人為使,“或缺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始參以色目及漢人”(趙翼)。至於元朝各行省的蒙古人官長,多為世襲,形同封建,“同列(漢人、南人)莫敢仰視,跪起稟白如小吏”,實足的土皇帝架派。

蒙古人出身於奴隸制一般的低層文明,這就從“上層建築”方面決定了他們對儒士的態度。遊牧民族縱鐵騎而來,摧枯拉朽一般滅金亡宋,自然“視南方(士人)如奴隸”。所以,“九儒十丐”,是那個文明淪喪、禮崩樂壞時代最好的標籤詞(文革時“臭老九”一詞正源於此)。

元朝對儒士的歧視,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面的資料:其一是謝枋得《疊山集》中《送方伯載歸三山序》中所述:“滑稽之雄,以儒為戲者曰:‘我大元制典,人有十等,一官二吏,先之者,貴之也。貴之者,謂其有益於國也。七匠八娼,九儒十丐,賤之也。賤之者,謂無益於國也。嗟乎卑哉!介乎娼之下、丐之上者,今之儒者。’”其二,是鄭思肖《心史》:“韃法(蒙古法令):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醫六工,七獵八民,九儒十丐”,這種說法的“七獵(戶)八民(農民)”,與“七匠八娼”稍有出入;其三,元人筆記《初學集》有載:“蒙古分民為十等,所謂丐戶,吳人至今賤之”,雖未提及“儒”排第幾,但證明元朝的“等級”分類肯定存在。

今人治史,好興“翻案”來博取點選率和注意力。為此,不少人撰文講元朝對儒士沒有所講的那麼壞,他們所持論據,無外乎把忽必烈早期“優待”儒臣等擺出來說事,要不就是列舉元朝中後期恢復科舉等“仁政”。忽必烈利用漢朝文臣不必細講。從科舉方面看,元朝對科舉制進行摧殘,使得原金國佔領地區長達八十年無科舉,江南也有四十年左右沒有開過科,直到元仁宗時才“裝飾性”地恢復科舉,其實也只有三年一科,到元亡僅僅開過十六科,每科七十多人,南人僅佔其半。從這個數字可以見出,元朝一代,漢族士人能走上仕進之途至多五六百人而已,且終生沉淪下僚,完全是大元統治的點綴和裝飾。

讀書計程車人,這些昔日的天之驕子,文人墨客,一下子淪為“賤民”,“武夫豪卒詆訶於其前,庸胥俗吏侮辱於其後”,書中再無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