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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840年獲獎的那篇論文裡曾透徹而詳盡地論述過意志自由這重要的一章,並且我特別揭露了一種幻覺的根由,由於這種幻覺人們每以為可以在自我意識中發現一種經驗提供的意志絕對自由,即一種不受制於內外動機的絕對自由,把它當作自我意識中的事實。當時有獎徵文正是很明智的針對這一點而發的。因此,我既已為讀者指出這篇論文和與此一同發表的《倫理學兩個基本問題》那篇獲獎論文的第十節,現在我就把'本書'第一版在這個地方對意志活動的必然性所作尚欠完善的論述刪掉,而要用一個簡短的分析來解釋上述的幻覺以代替刪去的部分;不過這一分析是以本書第二卷第十九章為前提的,所以未能'早'在上述獲獎的論文中提出。
原來意志作為真正的自在之物,實際上是一種原始的獨立的東西,所以在自我意識中必然也有一種原始性的,獨斷獨行之感隨伴著這裡固已被決定的那些意志活動:別開這一點不論,'單是'從第二卷第十九章,特別是第三點所述智力對意志所處的那種分立而又從屬的地位中,也產生一種經驗的意志自由(不是專屬於意志的超驗的意志自由)的假象,亦即個別行為也有自由的假象。原來'人的'智力只在事後從經驗上才獲悉意志所作出的決定,因此正在選擇未定的當時,對於意志將如何決定,智力並無'判斷的'資料。這是因為悟知性格並不落到智力的認識中來,而在動機既具時,由於這悟知性格'的效能'就已只能有一個決定了,從而也就是一個必然的決定了。只有驗知性格,由於它的個別活動,才是智力所得以次第認識的。因此,在這認識著的意識(智力)看來,在一個當前的場合意志似乎有同樣的可能來作出相反的兩個決定。這種說法正等於一根豎著的杆子在失去平衡而開始幌動時,人們說:“這杆子可以向右,也可以向左倒下。”但是這個可以只有一種主觀的意義,實際上只是說“從我們所知的資料看”'杆子可以向左或向右倒下';因為在客觀上'這杆子'一開始傾斜的時候,下跌的方向就已必然的被決定了。因此,'人'自己意志的決斷也只是在這意志的旁觀者,自己的智力看來才不是被決定的,同時只是相對地在主觀上,也就是對認識的主體說才不是被決定的。與此相反,在決斷自身和在客觀上,在擺在眼前的每一選擇當前如何抉擇,是立即被決定了的,必然的;不過這種決定性只是由於繼起的抉擇才進入意識罷了。我們甚至還可為這一點獲得一個經驗上的例證,例如:當我們已面臨一個困難而重大的選擇時,還需要一個尚未出現而只是可望出現的條件'才能作出決斷',以致我們在目前還不能有所作為而不得不暫取消極的'觀望'態度。這時我們就考慮如果容許我們自由行動而作出決斷的那些情況出現了,我們會怎樣下決心'的問題'。在一些'可能的'抉擇中,一般是理性上有遠見的考慮會要為某一決心多說些幫襯的話,而直接的嗜慾好惡又要為另一決心多說些好話。當我們還在被迫採取消極'觀望'態度時,看起來很象理性方面會要佔優勢似的;不過我們也能預見到當行動的機會到來時,另外那一方面將有多大的吸引力。在這機會未到來以前,我們使勁用贊成和反對的冷靜思考把雙方的動機放在光線最強的焦點上,以便每一方面的動機都能以它全部的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