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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間多有禁忌。

俗話說,“典當勿催贖,女子勿催嫁”。婚期一般是由男方先提出個意見,很少是由女方主動要求的。婚姻大事,嫁娶的日子是最關鍵的,一定要擇吉避兇。根《中華全國風俗志》載,舊時,南京一帶“男家欲迎娶,先將男女八字送星家諏吉,必使無衝犯,無刑剋之良辰,以全紅柬上記新人沐浴宜何時,水傾何方,新上轎何時,合巹何時,避忌何人,謂之送日子。”白族也有此俗。據《白族社會歷史調查》載,白族“結婚要擇吉日,舉行婚禮時,看其是否有‘白虎壓房’或‘白虎壓床’;若白虎壓房、壓床,便不能結婚,只有另擇吉日”。

讓星相家推算黃道吉日,擬定婚期,是相信星相家的術算,相信星相家推算出的吉日才是真正無疑的吉日。這是俗信對於迷信活動的支援和維護。星相家為了區別於普通人故弄玄虛而講說的那一套理論(參見本書“物事篇”歲時部分),已經不是俗信,而是迎合俗信而又超越俗信的“高談闊論”了。它必得使民眾不能自行掌握而始能保持自我存在的可能性,所以,我們只談民間俗信中關於婚期吉凶的見解及其禁忌。

(1)忌年

結婚大禮,安排在哪一年份內,民間是有講究的。一般是放在無甚特殊情形的正常年份辦喜事。漢族許多地區忌無春之年嫁娶。無春之年,即當年無立春日,有些地方稱之為“寡年”。“寡年”的“寡”字是結婚時日的大忌,會令人想到“寡婦”、“寡居”“鰥寡孤獨”等詞語,顯然是大不吉利的。有些地方還認為“寡年結婚不養崽”,也就是沒有後代,這層意思,或許是由“春”字的缺乏而來的。春字有男女歡愛的意思。像春情、春意、春心、懷春等與春字有關的詞語也都有這個意思。因為,古代嫁娶是在春時舉行的。《白虎通義?嫁女篇》雲:“嫁婚必以春何?春者,天地交通,萬物始生,陰陽交接之時也。”如果當年是無立春日的,民間也就會以為是無春的,因而男女不得交接,或者交接會造成“不養崽”的後果,所以嫁娶便忌諱安排在這一年內,而要提前一年或者推後一年了。在一年內,如果有兩個立春日,各地的情形又有不同。一些地區認為這年結婚好,取“雙春雙喜”的意思因而出現婚嫁高潮。另一些地區認為這年結婚不好,取“雙春喜沖喜”的意思。凡事過多則為淫,春淫或傷風化,不可取。再者,民間普通人總喜好平穩,不愛冒風險。在有兩個春日這樣不同凡響的年內,最好息事寧人。因此,也有故意躲開這年嫁娶的。和一年內兩個“春”的意思相似,中南一帶漢族地區,還有同年內一家禁忌舉辦兩次婚事的習俗。湘潭一帶一年內,同屋不能有進有出。一家乃至同住一屋的幾家,不能在這一年中又嫁閨女又娶媳婦,否則被認為是不吉利的。這也是出於“喜沖喜”的顧忌。據《白族社會歷史調查》,白族嫁娶年的地支忌與男女生年的地支相同,相同則不能結婚。這若在於屬相方面便是屬什麼的不能在什麼年內結婚,大約也是怕傷害著他們的“本命”。再推算一步,按地支排列的順序,十二年是

一輪。十二歲不可能嫁婚,那麼,也就是忌諱男女雙方在二十四、三十六、四十八,等等年齡時結婚了。在嫁娶忌年方面,除了“喜沖喜”的忌諱,還有“兇沖喜”的忌諱。據《德宏傣族社會歷史調查》,德宏傣族“在直系親屬長輩去世一年中是服孝期間,禁忌舉辦喜事。認為在此時期舉辦婚禮,對死者極不尊敬。更主要的是,認為在服孝期內結婚是不吉利,將來子女稀少,不易長大成人,家運不順”。漢族及其他一些少數民族中也有此風俗。不過,有些地區,還有有意在喪服中嫁娶的。據民國《弋陽縣誌》載,“俗有乘兇納婦,名曰參孝,非禮也。然其因有二:一由家貧省費,吉凶同舉;一因姑舅雙亡,中饋乏人,遂冒喪而易吉。”這種冒喪易吉而婚娶的習俗,據說宋代就有。雖不合禮教,然行之有因,更主要的恐怕還在於以喜壓兇的求吉心理使然。這也可以看出,嫁娶忌年歸根結底還是民間避兇求吉的心意體現。

(2)忌月

年份定下來後,還有月忌。在一定的月份中宜嫁娶,在另一些月份中便禁忌嫁娶。據《中國製度史》雲:“古以九月至正月為婚期;仲春而尤不克昏。”相傳周代男女成婚多在仲春之月。《周禮?地官?媒氏》雲:“仲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後世民間又有將婚嫁之宜娶月份與屬相聯絡在一起的信仰習俗。山西定襄縣一帶,人們認為雞兔兩屬相宜正月、七月嫁娶;蛇豬兩屬相宜三月、九月嫁娶;馬鼠兩屬相宜六月、臘月嫁娶;牛羊兩屬相宜五月、十一月嫁娶;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