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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年,這 92 處中只有 48 處保持海關關卡,這個事實說明,許多地方在中國的

國際貿易中沒有發揮重要作用。

在“條約港口”本身,中國的主權在兩個重要方面被削弱了:首先,外

國國民在其領事的治外法權的管轄下,在這些地方可以居住,擁有財產和從

事工商業(而且可以帶護照在內地旅行,但在法律上除傳教士外,不能在內

地居住);其次,在某個條約港口已經卸下的外國貨,付了一次進口稅(按

照中國不能控制的關稅稅率)後,如果再要轉運到其他條約港口,就不必再

繳稅。締約列強強迫中國政府把這種關稅特權擴大到自願開闢的港口。但是

後一種港口在以下一點有別於那些有“租界”的條約港口,即中國的地方官

保留了市政和治安的全部控制權。

有 16 個條約港口設有外國的租界,即專門為外國居民設立

中國 1920 年前後的外國“勢力範圍”

的特區,其中地方的行政(警察、衛生、道路、建設管理等等)都由外國人

管理,財政收入是外國當局所徵收的地方稅。例如,天津、漢口和廣州的外

國人居住區為“租界”。在這些地方,中國政府徵用或者買下整個區,然後

永久地租給特定的列強(在天津租給英國、法國、德國、日本、俄國、比利

時、義大利和奧匈帝國;在漢口租給英國、法國、德國、日本和俄國;在廣

州租給英國和法國)。租借國的領事常常得到工部局的支援,是每個租界的

主要官員,透過他們,外國人個人可以轉租到特定的產業。

上海的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由根據條約專門劃給外國人居住和經商、但不

租給有關列強的若干地區組成。中國當局把地契發給向原來的中國擁有人購

地的外國人。地契然後在外國領事館登記,而領事館實際上發給一種地契保

證書,以使土地的轉讓更加確定,同時又提高了每一項產業的價值,從而有

利於外國的律師、傳教士及其他人士,這些人作為受託的擁有者,從中取得

了鉅額收入。在法律上,中國人不準在租界內擁有土地,不過事實上,許多

人透過外國人的代理都做到了這點。在上海的租界內,大量的土地由中國人

直接擁有,所有權從來沒有轉讓給外國人。

透過外交使團向總理衙門施加壓力(這是在中國為取得結果而採用的正

規的合法手段),公共租界這塊原來是英美租界的大約一平方英里的地區(見

第 10 卷第 238—239 頁,即其中譯本《劍橋中國晚清史》上卷第 258—259

頁),在 1893 年擴充套件到 2.75 平方英里,在 1899 年擴充套件到 8.35 平方英里。

原來面積為 0.26 平方英里的法租界,經過 1881、1900 和 1914 年幾次擴充套件,

擴大到 3.9 平方英里。1915 年的努力以及後來由公共租界工部局和北京的英

國公使所作的幾次努力,企圖為公共租界划進更多的土地爭取正式批准,但

它們都遭到了中國政府的抵制,此時它開始對要求廢除所有外國租界的民族

主義情緒作出反應。但是,透過發展和佔有鄰近的土地(先是造租界外的道

路,然後是鋪自來水總管道和電纜,最後是徵稅和行使警察的權力),事實

上在外國控制下的“越界築路區”,在 1916 至 1925 年期間有了相當大的發

展。

在上海租界,透過外國領事頒佈一系列“土地章程”的手段,排他性的

外國市政當局精心地設立了。中國人在同意 1842、1843 和 1858 年的條約時,

沒有想象到這種市政發展,但是,當外交使團提請北京正式批准時,北京不

得不作為既成事實而接受。使團有時,如在 1898 年大大地修改了上海的計

劃。1898 年的土地章程是 1928 年華人代表獲准參加工部局以前,公共租界

“憲章”的最後一次修正。它們提供了一種佔支配地位的“大班寡頭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