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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民(17682)構成了最大的外國人隊伍,後面是英國人(5270)、葡萄牙人(3000)、美國人(1350)、德

國人(1100)、法國人(705)和俄國人(275)。

總計+

商號 居民 商號 居民 商號 居民

商號

居民

商號 居民 商號 居民

商號

居民

1903

420 5662 114 2542 71 1213

159

1658

24 361 361 5287

1292 20404

1906

492

9256 112 3447

94

2189

199

1939

20

273

739

15548 1837 38597

1909

502

9499 113 3168

84

1818

232

2341

83

336

1492 55401 2801 88310

1911

606 10256 111 3470 112

1925

258

2758

313

51221 1283 78306 2863 153522

1913

590 8966 131 5340 106

2291

296

2949

1229 56765 1269 80219 3805 113827

1916

1918

1921

644

606

703

9099 187 5580 116

7953 234 5766 156

9298 412 8230 222

2374

2580

2453

281

75

92

3792

2651

1255

1422 55235 1858 104275 4724 185613

1154 59719 4483 159950 6930 244527

1613 68250 6141 144434 9511 240769

*表的一些缺陷已經在正文中討論。

+包括未單獨列出的其他國家的國民。

人外——構成了在上海和其他主要條約港口的外國居民的大部分。①

海關關於外國商號的資料特別容易引起誤解。看來所用的標準是有高度

伸縮性的。就滿洲而言,甚至為俄國人和日本人服務的最小的店鋪也予統計;

在中國本土,同一商號的上海總辦事處和在其他港口的分支機構分別計算。

1911 年在上海的 643 個外國商號中,40%(258 個)為英國人的,16%(103

個)為德國人的,9%(59 個)為美國人的,7%(47 個)為日本人的,餘下

的則為其他國籍的人士所有。在 1911 年,中國本土中次於上海的擁有大量外

國機構的城市,依次為天津(260 個)、廈門(240 個)、漢口(125 個)和

廣州(102 個)。

治外法權

幾個條約港口的外國國民和商號——還有駐在內地的傳教士——共同享

有治外法權制度的權利和特權。先從 1842—1844 年條約中領事管轄特許權說

起,透過強加給中國的正式協定的積累,或是透過單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