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產主義的”或“技術的”分析都不能自圓其說。技術的或“折衷主
義的”觀點拒絕把農村的社會-經濟關係看成是農業部門的主要問題,而像我
在前面認為的那樣,斷定在 1937 年以前,總的來看農業的成績是值得讚揚
的。甚至把增長的被抑制歸因於得不到適當的投入——特別是改進技術——
而不是制度的僵化。①
分產主義觀點強調,不平均的土地所有權、租佃、農村債務、不公平的
① 珀金斯:《中國的農業發展》,第 136 頁;李文治和章有義編:《農業史》,2,第 131—300 頁;張人
價:《湖南的稻米》(譯自湖南省經濟研究所 1936 年報告),第 87—113 頁。
① 劉大中和葉孔嘉:《中國大陸的經濟》,第 68 頁,表 10。
② 珀金斯:《中國的農業發展》,第 35—36 頁;李文治和章有義編:《農業史》,2,第 406—407 頁;卜
凱:《中國土地利用》,第 281—282 頁。
① 見邁爾斯:《中國的農民經濟》,到處可見。
稅收,以及所謂壟斷的和買方獨家壟斷的市場,對假定的農業蕭條與日益貧
困起了一份作用。它斷定,土地的使用權缺乏保證、高地租和地主與佃戶之
間的單方面關係,造成一種情況,它對進行純農業投資既缺乏刺激又缺乏財
力。②在更普遍的情況下,分產主義學派把中國“持續的農村蕭條”歸因於“土
地耕種者的收入和土地的非生產性支出被各種寄生蟲吸走,他們靠農村盈餘
生活但對它卻毫無貢獻。③
純粹的技術分析至少有兩個潛在的困難。由於它所列舉的農業的不大增
長,它可能忽視人均產量和收入的極端低的絕對水平,從而低估了需要改進
的迫切性。更重要的是,相信調整(比如透過引進改進了的技術調整農業的
生產能力)可以在一定的平衡內進行,這種看法可能顯得不顧傳統。但是,
制度上沒有實質性的改變而能在任何適當的時間內進行重大的新投入,這在
中華民國確實成問題。
同樣,許多缺點削弱了純粹分產主義的分析。首先,被認為日益加深的
貧困化,在幾十年中沒有得到任何對農業部門的全面研究的支援。個別農民、
地方,甚至較大的地區遭受時間長短不一的嚴重困難,是無可置疑的。但這
並不證明現存農業制度不能在低與不變的人均產量和收入水平上支援它本
身,只要人口的增長仍然低。支援多久可能是個有根據的疑問——猶如從理
應如此的願望出發的道德問題。但在 1937—1949 年之間的破壞年代之前,百
年一遇的破壞證據不足。
還有一個關於農業創造的“盈餘”部分的問題,它潛在地可以用作生產
投資。維克托?利皮特把農村盈餘等同於土地所有者得到的財產收入(主要
是地租)加上自耕農所納的稅,在他之後,卡爾?里斯金髮現,1933 年的農
村實際總盈餘等於國內淨產值的 19%。(假定實際總盈餘為國內淨產值的
27.2%,他估計非農業部門創造的盈餘佔國內淨產值的 8.2%。)①扣除投資、
公共服務和可歸入農村盈餘的政府消費部分後(1933 年這些用途佔總數為國
內淨產值的 5.8%中的 4%),再假定 15%的國內淨產值被農村中有權勢的
人物用於奢侈消費。②的確,有一部分被“投資”於不動產,或再借給農民借
貸者,但其他部分則被儲存起來了。假定除大眾消費外相當於國內淨產值 15
%的農村盈餘可用於再分配——這一假定的主要困難在於無論是利皮特、裡
斯金,還是我都沒有任何有用的定量資料用以估計盈餘的這種種可供選擇的
用途的重要性。例如,如果地主購買農田和城市不動產,積蓄金銀,借給農
民的消費貸款數目巨大,這實際上是把地主收入的一部分引向農民消費的“再
迴圈”。在一定時期,這些都不是消費的直接負擔,雖然從長遠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