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
本省當官的規矩——1912 年實際上已被顛倒——又復活了,並逐漸得到施
行。這兩項改變的影響是,地方官吏被大批解職。甚至在浙江,儘管它是北
洋軍沒有進駐的六個內地省之一,並保留了先前的浙江籍的省首腦,但在獨
裁統治下,浙江籍的縣知事的比重也顯著地下降了。①1914、1915 年中國官
方制度的中央集權的統一從未被超過,直到 1949 年。
在 1913 年末的一段時間裡,內閣(梁啟超在這一屆內閣裡起領導作用)
宣佈的政策是,為完全撤銷省級行政單位而努力。袁最後證明是不願意走得
那麼遠。但是在 1914 年春一次重大的重新分派職責中,袁頒佈條例,在削弱
各省軍方權力的情況下,加強各省巡按使的權力。頭銜改變了;確立了有利
於文職官員的地位先後次序;軍方不再參與民政事務,包括收稅和任命縣知
事。頒佈這些條例,還不等於就達到了根本目的——恢復 19 世紀中葉太平叛
變以來已經降低了的、辛亥革命時基本喪失了的文職官員在政治上的優勢。
例如,主要的北洋將領、南京的馮國璋就難以把他限制在軍營內。然而確曾
試圖這樣做;他的作風受到北京控制的約束,足以使他心懷不滿。袁在全國
範圍內的勢力網,開始時是用軍事行動建立的,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間就轉
變為純粹的文官政府。但獨裁統治有計劃地要朝那個方向行動。
挑選適當的文職官員受到極大的關注。設立了考試製度,特別是對縣知
事的候補人員要考試。新式考試不考對儒家課本的掌握情況,而考官僚政治
的一系列技巧和一般知識。1914 年和 1915 年有幾千人在北京參加了考試,
考試成績成為任職的重要的雖不是全部的標準。①同時公開強調要懲治官吏貪
汙腐化。恢復了監察機構②,在革新行動中成立了審判官吏罪行的特別法院(平
政院)。增加薪金和津貼計劃的胡蘿蔔,伴隨著懲罰的大棒。
對改進官場作風的這場運動在地方上取得的成果,看法是混雜的。地方
要響應中央的指示,這點是廣泛地做到了。政府機關的尊嚴和政府機關同普
通公民的疏遠,都重新出現了。在效率提高的同時,復活了達官貴人的架子
以及與 1912 年令人興奮的、自由主義的精神相矛盾的官僚保守主義。用一位
中國評論家 1914 年夏的話來說:“竊恐本意在重經驗,而所儲存者僅其習氣;
① 羅伯特?基思?斯科帕:《浙江的政治和社會,1907—1927 年:精英勢力、社會控制和省的發展》(密
西根大學哲學博士論文,1975 年),第 296—298 頁。
① 吳應銧:《民國初年地區行政長官的職務:職業的招聘、訓練和流動性》,《現代亞洲研究》,8。2(1974
年 4 月),第 219—224 頁。
② 平政院下設肅政廳,負責糾彈——譯者。
本意在注意制度,而所恢復者僅其流弊……”③
文官機構既沒有完全使軍事機構從屬於它,也沒有因有效率而受到贊
揚,其原因之一是它誕生在恐怖氣氛中。對革命地區進行軍事佔領,開始時
往往是殘酷的,不僅如此,袁還在全國各地,透過軍事機關和警察機關,針
對與 1913 年起義有關的人,發動了一場鎮壓運動。一次間接的或關係不密切
的聯絡,常常就足以使人成為鎮壓的物件。流血持續了一年多,其規模各省
不同,但犧牲者似乎數以萬計。最卓越的和較激進的國民黨領導人都已逃亡
日本或其他地方。這種攻擊,同二次革命剛剛過去後繼續存在的對袁政權的
反抗,在數量上、強度上都完全不成比例。
可以設想,在前一年投票支援過國民黨的大部分選區裡,嚴酷的恐怖統
治帶來了對袁持久的厭惡。更進一步說,它還助長了社會動亂,要不然動亂
就會比較容易遏制了。最顯著的例子,就是白朗——或稱白狼——率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