囑我於三月二十五日出庭應訊。我屆時出庭,又看到陳懷琪和他的訓育主任陸伯琨。陸告我‘偽造文書’來誹謗他。檢察官問我何以要登出這件投書?我答覆說:‘我反對國民黨在所有軍隊中,包括憲兵警察等持有武力的機關裡設立國民黨黨部,那是違反現行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基本國策的。’檢察官又問我對軍中政治教育意見如何?我說:‘在軍隊中宣傳憲法,我是贊成的,而宣傳任何黨派的黨義我是反對的。’檢察官又問我參加過黨派沒有?我答說:‘民國十五年(一九二六年)五月七日國恥紀念日在東京加入國民黨的。回國後做過國民黨南京特別市黨部常務委員,我是民國二十四年(一九三五年),國民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監察委員,第六屆連任。國民黨總裁來臺後,擅自取銷了第六屆中央委員,而另設‘改造委員’,我是改造委員會下面設計委員會的設計委員。由於主持《自由中國》半月刊而批評了國民黨及其政府,民國四十三年(一九五四年)由於登了一篇《搶救教育危機》而被國民黨總裁開除國民黨黨籍,現在是一個無黨派的人了。”'15'
當局的真實用意,十分模糊,可能是一種嚇阻,給雷震一個明確的警告,“你再胡來,我們就不客氣了!”,也可能借此試探一下國外輿論反應,特別是美國的官方態度。
出乎國民黨人意料之外的,黨內的開明派如成舍我、胡秋原等,並不以當局的手段做法為然,認為這場官司打下去,國民黨和政府“一定名譽掃地”。原任發行人的胡適,也挺身而出,撰《容忍與自由》一文,委婉地向蔣氏父子檔表態,因此,當局暫時鳴金收兵,訟案告一段落。
當局的“寬大”,原希望雷震有所警惕,其奈,雷頑強固執的個性,和追求信念的精神,只同意停火,而不停戰,且挑戰性愈來愈強,相對地國民黨的敵性也愈升愈高。一九六0年九月四日,終在事非得已的情況下,下令逮捕雷震。
其實,政府明知“在今日國際形勢下必發生於我不利之反響”,'16'蔣先生於拘雷之外有很多途徑,足資選擇,如查禁《自由中國》,強迫改組等,可是,當局“經過長期慎重考慮”的結果,寧可採取前者的原因,打擊萌芽中的新黨,乃成為捕雷的主體目標。
四日上午九時,雷震和該刊主編傅正,經理馬之驌,會計劉子英同時自住宅帶走,送進西寧南路三十六號的保安處“黑牢”內,“先用疲勞訊問,繼則威脅利誘”,強迫劉子英承認是中共派遣的間諜,且雷預知全部內情,俾造成雷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的罪名。
經國用過相同的方法,對付情敵任顯群,比康熙皇帝單靠文字獄整人,的確技巧上,大跨一步,也容易判十年徒刑。另一方面,單從《自由中國》所刊過的文章中,“斷章取義,東拼西湊,張冠李戴,和改頭換面”,羅織雷的罪名,究難昭信於世人。
特務機構先派洪國式和雷同間,擬由洪誣雷為“匪諜”。詎料,雷說“洪國式不但不肯誣陷我,反而同情我,要我說話當心。”
洪國式這著棋失敗了,改向劉子英下手。雷說:
“因為劉子英是我擔保入臺的,抵臺時又住在《自由中國》社裡面,而我又一再給他介紹工作。如果劉子英能夠自認是匪謀而又告訴了我,那就可以課我以叛國之罪,在‘莫須有’的表面上,總比較好看一點。至於這樣做法,是否喪盡了良心和傷天害理,那就完全不顧了。過去許多王朝時代就不必說了,為了家天下和個人統治起見,清末的那位慈禧固是如此,民國的袁世凱亦復如是。劉子英在受不住威脅利誘的情形下,就‘自認是匪諜,而且告訴了雷震。’被迫繕寫‘自白書’而六易其稿,始得警備總部當局和國民黨中央黨部主持‘雷案’的人,大為滿意。其條件則是警備總部,當然就是國民黨及其政府豢養劉子英的一生和其大陸的家屬”。'17'
逮捕雷震,舉手之勞;防悠悠之口,可就不簡單了。九月五日,警總政治部主任王超凡舉行記者招待會,一口咬定雷“涉嫌叛亂”,但事實如何,搪塞以對。又說:警總系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採取行動。第十條規定,在戒嚴區域內,不論犯本條例之罪者為軍人,抑為非軍人,概由軍事機關審判。
王超凡同時以書面檔案,公開指責《自由中國》的言論文字,涉嫌叛亂,國民黨中央黨部,不甘落後,亦以言論摘要配合。
司馬桑敦在其《雷震與〈自由中國〉半月刊》一文中,摘要歸納如下:
“(1)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