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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績。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冕臨朝。降於漢、魏,既葬除釋,諒暗之禮,自遠代而廢矣。唯陛下割高宗之制,從當時之宜。敢固以請。”詔曰:“攬省奏事,益增感剝。夫三年之喪,所以盡情致禮。葬已便除,所不堪也。當敘吾哀懷,言用斷絕,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請。詔曰:“不能篤孝,勿以毀傷為憂也。誠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奪之,乃所以重傷至心,非見念也。每代禮典質文皆不同,此身何為限以近制,使達喪闕然乎!”群臣又固請,帝流涕久之,乃許。

文帝崇陽陵先開一日,遣侍臣侍梓宮,又遣將軍校尉當直尉中監各一人,將殿中將軍以下及先帝時左右常給使詣陵宿衛。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楊後崩,天下將吏發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詔諸將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喪,聽歸終寧,庶人復除徭役。太康七年,大鴻臚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於是始制大臣得終喪三年。然元康中,陳準、傅鹹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自茲至今,往往以為成比也。晉文帝之崩也,羊祜謂傅玄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漢文除之,毀禮傷義。今上有曾、閔之性,實行喪禮。喪禮實行,何為除服。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漢文以末世淺薄,不能復行國君之喪,故因而除之。數百年一旦復古,恐難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猶為善乎?”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為但有父子,無復君臣,三綱之道虧矣。”習鑿齒曰:“傅玄知無君臣之傷教,而不知兼無父子為重,豈不蔽哉!且漢廢君臣之喪,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盡情於其親。三綱之道,二服恆用於私室,而王者獨盡廢之,豈所以孝治天下乎?《詩》雲‘猷之未遠’,其傅玄之謂也。”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博士張靖議:“太子宜依漢文權制,割情除服。”博士陳逵議:“太子宜令服重。”尚書僕射盧欽、尚書魏舒、杜預奏:“諒暗之制,乃因自古。是以高宗無服喪之文,唯稱不言而已。漢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為斷。皇太子與國為體,理宜釋服。”博士段暢承述預旨,推引《禮》傳以成其說。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隨御除服。自漢文用權禮,無復□禁,歷代遵用之。至晉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限。”宋高祖崩,葬畢,吏民至於宮掖,悉通樂,唯殿內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黃門侍郎王準之議:“鄭玄喪制二十七月而終,學者多雲得禮。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遂以為制。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摚�鷸�浚�潭嘧襉�欏R聳鉤�耙惶濉!壁�傘�

晉惠帝永康元年,愍懷太子薨,帝依禮服長子三年,群臣服齊衰期。晉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后制三年之服。

晉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有司奏:“御服齊衰期。”詔通議。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雲,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議已誓不殤,則元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而今注云,諸侯不降嫡殤,重嫌於無,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復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奉衛社稷,女能奉婦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謂殤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況以天子之尊,為無服之殤,行成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博士蔡克同粹。秘書監摯虞議:“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矣。太孫亦體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無服殤之儀,絕期故也。”於是御史以上皆服齊衰。

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詔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制出於近代耳。”於是素服如舊,非漢、魏之典。晉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後於帝為從嫂,或疑其服。太學博士徐藻議:“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傳,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服後宜以資母之義。魯譏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於本親!謂應服齊衰期。”於是帝制期服。

晉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尚書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