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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等喜事時送的禮,它包括送給官員本人的“壽禮”(也叫“生日禮”,算入節禮),也包括官員的妻子、父母做壽,官員生兒子、生孫子等時節送的禮。

在朱成元案中被查處的博爾多,在山東布政使(代理)和安徽布政使任內給母親做壽時都有官員送禮。雍正元年(1723)五月山東任上,“濟南府的官員做備圍屏、杯、緞、銀如意、調羹送來上壽”,具體值多少錢不太清楚。第二年在安徽,“收受各屬壽禮,金銀、綢緞、玉器等項共計銀七千餘兩”。 。。

二 送禮簿的內容(3)

“謝禮”,是為了感謝上司推薦任官或保薦升官所送的禮。

除了上述的多種“禮”之外,還有其他許多名堂的禮,比如“盤庫禮”也是很常見的。所謂“盤庫”,意思是上司到下級衙門盤查銀庫、糧庫有沒有問題,一般是一年查兩次,春季一次,秋季一次,可能與檢查春秋兩季的稅收工作是否做得到位有關。咸豐九年(1859),張集馨回答道光皇帝的詢問說到四川總督每年春、秋兩次到布政司衙門盤庫,每次可得銀子1000兩。(《道鹹宦海見聞錄》)雍正二年代理廣西巡撫韓良輔在奏摺中則說到廣西不僅有“盤庫禮”1200兩,還有“閱城禮”1000兩,是視察部隊時軍官們所送的禮。另外州縣官員招待過境的高官,高官隨從人員會索要“抄牌禮”、“過站禮”等等名目的陋規。

送禮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會赤裸裸地送銀子,而是與實物一起送的,實物當時稱為“表禮”或“水禮”。當然也有隻送貴重東西而不送銀子的情況。實物中的土特產叫“土儀”。當然,每次送禮時還要送“隨封銀”,或“單隨”,或“雙隨”。

以上名目繁多的“禮”,大概就是山東蒲臺縣令朱成元應該送的,也就是他的送禮簿中可能記錄的內容。那麼,朱縣令每年為了送禮要花掉多少銀子呢?據權威人士田文鏡說,沒有個三四千兩是不行的。(雍正六年九月初八日河東總督田文鏡奏摺)

問題是,這些銀子從哪裡來?山東州縣官員養廉銀是1000兩,這還是雍正改革後才有的補貼,在這之前只有45兩銀子的俸銀,要支付這麼多的“節禮”怎麼辦?它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迫使山東州縣官員在徵收錢糧時以“火耗”等名義浮收;另一個是如果用得急,那就只有先挪用屬於國家正式財政收入的銀子,這樣就導致虧空。在朱成元的案子中,朱成元在蒲臺縣任上的26年共虧空26000多兩銀子,平均每年虧空1000兩。山東全省,據田文鏡說虧空達到200多萬兩。如果也以26年來計算,平均每年落下的虧空大約是10萬兩,山東共有一百來個州縣,平均下來剛好是一個縣1000兩光景。由此可見,蒲臺縣的虧空處於平均線上,這意味著朱縣令雖然不是什麼好官,但也未必是那種特別貪婪的官吏。

我們還可以推測一下送禮與州縣加派“火耗”的關係。山東有一百零幾個州縣,每個州縣每年送給上司的“禮銀”如果是3000兩,那麼總額就達到30多萬兩。而山東的地丁錢糧是300多萬兩(山東的稅收主要是地丁銀,其他方面很少)。這意味著,為了送禮,州縣官員徵收地丁錢糧時至少要加派10%的火耗。換句話說,山東的老百姓為了官員們的“禮”要在法定稅收之外多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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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送禮行不行?(1)

為了送禮,州縣官員只能向老百姓伸手。在這種到處都要送禮的官場秩序中,如果一個州縣官員想做清官,他能不能做得到?或者換個意思說,一個州縣官員不送禮行不行?答案很簡單:不行,絕對不行。

之所以說不送不行,這是由送禮的物件決定的,要知道下列幾類人都是得罪不起的,否則公事很難公辦。不能不送禮的人包括:一、上級,特別是頂頭上司;二、上級的親屬、家人、隨從;三、上級衙門的辦事人員;四、欽差或“過客”;五、京官,特別是京城高官,以及王公大臣和他們的親屬、家人、隨從。除了這幾類人之外,還有兩類人也是必須送禮的,不過關係情況比較特殊,留待後面再說。

(一)不能不給上級送禮

為什麼說不能不給上級送禮呢?有這樣一個例子:有個叫李皭的人在福建將樂縣當縣令,上級暗示要送禮。李皭是個清官,剛到任的時候就跟家人說明白:“當官除了俸祿其他都是貪贓,你們不要連累我。”衙門裡有二株桂花樹,開花的時候,李皭指著桂花樹說:“這樹是官物,你們有誰敢擅自攀折的,我饒不了他。”可以想見,李皭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