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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甚名字”。(本段引言都是奏摺原文)

這就是博爾多的交待。既不交待清楚到底收了哪些人的禮,收了多少禮,甚至也沒有一點對收禮的自責,更沒有一點認錯的意思。這樣的交待自然是不能讓雍正滿意的。範時繹向雍正報告情況時說:博爾多身為高官,不能潔己正身,做全省官員的表率,收了蒲臺縣的規禮,現在事情敗露,還以到任時間不長、在衙門裡的時間少、與屬下官員不熟悉、事情已經記不得了等為藉口,想含糊其辭矇混過關,對此審案官員本想用刑讓他老實的,可是正在盤問的時候,博爾多大概是心理壓力太大,突然“痰壅昏迷,不省人事,不能回供”,現在是先給他治病,等病好了之後再審。

博爾多最後有沒有老實招供我們不太清楚,至於黃炳和餘甸,十二月二十日下達了處理意見:黃炳判斬監候,餘甸判絞監候,秋後處決——也就是兩人都被判了死刑,只等來年秋天執行。至於原來收的禮,自然也要全部吐出來,都著落他們家屬賠補。〔1〕

二 送禮簿的內容(1)

雍正六年的這起案件,從一個普通的州縣虧空案,演變為一個驚動中央、許多人被革職、有數位省部級官員被判死刑的大案,其轉折點是一份送禮簿的出現。這份送禮簿,揭開了一個官場的大秘密。這份在山東一個偏僻縣份縣衙的暗淡燈光下記下的,又被送到金壁輝煌的北京紫禁城皇帝案頭上的珍貴材料,已經隨著歷史時光的流逝而遺失了,我們無從看到其真面目,也無從知道當年的蒲臺知縣朱成元出於什麼目的、以怎樣的心情在26年的時間裡不間斷地記下他送禮的物件、名目和數額。從後來雍正的聖旨中,我們知道他送禮的物件是他的各級上司,從知府、道臺,到按察使、布政使、巡撫。但是具體的記錄,比如以什麼理由送禮、每次送多少銀子等等就無從知曉了。這是讓人遺憾的。不過,我們還是可以從當時人的議論中窺測那長達273頁的送禮簿的具體內容。瞭解這份送禮簿的具體內容有著特殊的意義,因為它將告訴我們做為清代的一個基層官員——知縣,他需要給他的上級領導們送什麼禮、送多少禮,送這些禮對於整個官場和吏治有什麼影響。

那麼,清代的基層官員要向上司送什麼禮?送禮的標準怎麼樣呢?

順治、康熙時代的吏科給事中林起龍曾經解釋過當一個基層官員的難處,其中之一是“奉上官之累”。林起龍說,一個州縣官員到任之後,“參謁上司,則備見面禮;凡遇年節,則備節禮;生辰喜慶,則備賀禮;題授保薦,則備謝禮;升轉去任,則備別禮”。(《皇清奏議》卷七)林起龍這段話中說到了五種禮:見面禮、節禮、賀禮、謝禮、別禮。這五種禮是明清官場極普遍的送禮名目,我們來看看它們的內涵,以及送禮的標準。

(一)“見面禮”、“別禮”

所謂“見面禮”,是說上司剛剛到任,下屬官員(“屬員”)要前往參拜,見個面,認識一下,見面要送禮,所以叫“見面禮”,也叫“贄禮”或“贄見禮”,或是稱“上任禮”或“到任規禮”。上司到任屬員第一次參拜要送禮,在中國歷史上至少在元代就已經盛行,當時叫“拜見錢”。(葉子奇《草葉子?雜俎篇》) 這個“禮”,明清兩代都是存在的。州縣官員要向上司送“見面禮”,衙役在州縣官員剛剛上任時也要送“見面禮”。與“上任禮”相對應的是“離任禮”,即林起龍所說的“別禮”,它在上司升遷、調動離任時送。有些上司是代理(署理)某個職務,比如某省巡撫暫時不在任而由布政使代理其職務,那也要送禮,叫作“署印禮”。

“見面禮”的標準怎麼樣呢?

據康熙五十六年(1717)兩江總督長鼐的報告,他於該年出任此職,六月十九日抵達南京,接任之後,二十二日,安徽布政使、按察使,江蘇按察使、江安糧道、驛鹽道、常鎮(常州、鎮江)道,徽州、江寧(南京)、揚州、鎮江、松江(上海)等府知府前來參見,並送銀120兩到500兩不等,總共有3800兩。長鼐說,按已經送來的銀子,和還沒有送來的下屬各司、道、府官員數目估算,禮銀大概有一萬多兩。(康熙五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兩江總督長鼐奏摺)這就是說,在康熙後期,一個兩江總督,他一到任上就可以收到“見面禮”一萬多兩銀子,折算成現在的人民幣,有400多萬元。

清代的兩江總督管轄較廣,“兩江”指江南、江西,而江南又包括現在江蘇、上海、安徽的範圍。兩江總督所轄屬官,有4個布政使、3個按察使,15個道臺、29個知府、40個同知、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