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延的基礎之上,我無須再做更多煩瑣的論證,只需用一定延展性的說明即可表達對此問題的闡釋。那就是,作為民眾個體以及民眾的社會性,我們尊重因文明繁衍性衍生出的民族性,也就是說,在民眾個體和民眾社會性之基礎上體現出的民族性,除已有的有關政治權利的平等、自由和均衡之外,國家會根據民族性的現實情況在經濟、文化教育(包括語言、習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等方面給予民族性表現的民眾個體和民眾社會性相應的一視同仁的生存性、安全性、尊嚴性和自由性的強化性支援。但對於政治基礎之上的國家而言,無論是民眾個體還是民眾社會性,都只有公民,並無民族性。以上之民族性和公民性的結合便為國民性,但基於現實的操作性,國民性此一概念在政治表現力方面使用頻率不會很大。依此原理,這之後,民眾(國家)賦予之地方自治不在特設民族自治區以及特別行政區,只維持歷史慣性之類似性傳承下來的省、直轄市(以及詳分的市、縣、鎮、村)之地方自治建制。這一原理同時也明證,我們的國家(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力)是以民眾作為主人為基礎(表現為民眾生存之地及民眾生存之地擴充套件區:包括領土、領海和領空等)的主權國家,這就意味著,在我們的國家,只有根據國家治理和管理的需要而設定的相關機構和自治地方,而並無所謂邦聯和聯邦之說及相關設定,更無所謂地方主權之說及相關設定。
到此,自然而然及必須闡釋的一個相關設定便已在我們的眼前了:民眾天然享有的遷徙和居住自由權。作為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利主人的基本權利之一,遷徙和居住自由權不但保證了民眾天然權利中的自由權,而且保證了民眾天然權利中的平等權,同時,也保證了民眾各種權利的均衡性發展。民眾天然享有的遷徙和居住自由權不但表現在以民眾為基礎的國家主權範疇之內(即我們通常所說我們自己的國家)(唯相法則所賦予),同時,也表現在以民眾為基礎的國家主權範疇之外(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外國)(造化法則和唯相法則完美結合所賦予)。此證:凡限制民眾之遷徙和居住自由權之行為,都屬對民眾天然權威挑戰之行為。這就意味著,我們目前所實行的戶籍制和地方性居民登記制都屬對民眾此一權利的公然侵犯,也就是說,我們目前實行的戶籍制和地方性居民登記制必須予以取締。直白說,我們將不在設立所謂農民和市民之說,只有公民,而且,公民可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所要居住之地的權利。同時,公民也有自由選擇自己職業的權利,並以自己天賦的能力和後天學習的技巧充分發揮而成就自己生活期望的權利(最近數年來,中國共產黨對本文作者之所作所為就是對此一權利的最嚴重的侵犯)。如果生活在北京的某一哥們大聲說自己想自由遷徙到高雄(或香港、澳門等)去居住,是否可行,當然!這是你的權利,若有人侵犯你的這一權利,你可依據遷徙及居住自由權所賦予你的天然權利對侵犯你之權利之物件進行起訴。若有人說自己想自由遷徙到美國或澳大利亞,答案是一樣的——也許某些哥們要偷笑,對不起,無論你怎樣偷笑,答案仍然一樣。
下面,我將另附一段有關民眾作為政治信仰的內容,雖然從表面看她似乎與《論國家》無關,但實際上她與國家之統一和分裂問題是息息相關的:
政治信仰可以明確的證明所有建立在以民眾授予權力之基礎之上的機構和組成個體自身對民眾和國家的依附性,也就是說,他們乃是為民眾和國家服務的——此條可保證任何有能力的人不會因自身的能力而演變成對民眾有害的*者等並因此而損害民眾(國家)的利益。民眾授予相關機構和民眾個體以權力就意味著其必須承擔起對民眾(國家)的責任。
民眾授予相對獨立且能在獨立基礎之上維持他們之相互之間的平衡制約性的機構和個體就是要透過他們的睿智和能力來作好民眾之個體利益和民眾之整體利益之間差異的最高利益調諧性的工作,以便防止民眾因無法明晰自身之個體利益和整體利益之差異性或民眾被有野心之個體、機構或黨派進或外國勢力的利用和煽動而作出有違民眾自身利益和國家利益的荒唐之事來。這就意味著,民眾授權(定期選舉)並令被授權者擔負起責任可避免有野心之個體、機構或黨派利用民眾所授予之權力作出對付民眾危害國家之行為來——此條可防止民眾因自身侷限性的原因而造成對自身的傷害。這也是憲法存在的原因之一。
國家,作為民眾歸屬(肉體、精神和靈魂)之生存、安全、尊嚴和自由的保障,她已然成為我們之生命體現的不可磨滅的印記,至少在人類滅絕和地球毀滅之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