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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部分

的集合。另外,為明確關係的精確性,我將會額外增加諸如民眾整體、民眾部分等相關詞語在解釋中,以便我們在對上述之詞語之相互關係的解釋上能夠更為明瞭透徹。雖然哲學並不能尊榮地成為我們的政治信仰,但哲學對政治關係的邏輯性梳理卻能起不可或卻及不可替代之作用:這也正是本文所鼓吹之唯相哲學及靈魂新詮釋的成因。無證自明的是,從唯相之法的角度來設定的有關民眾的認知乃是:造化創造之人類個體(此處並不去鑽研人類起源和男女來源的問題)透過輪迴性(非宗教用詞)的持續繁殖並透過生與死的調諧來完成人類繁衍的目的。人類個體的繁衍透過政治關係之形態存在時,我們現在所說的民眾個體便代替了人類個體的概念;同時,基於文明之載覆的國家之政治體現形態,我們便有了以民眾生存之地及民眾生存之地擴充套件區為基礎的民眾集合的概念(國家便是民眾集合的徵象);很顯然,無論此處所說之民眾個體還是民眾之集合,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更多的表現為她們的唯相之法之部分的體現。至於民眾,我們在前面的內容中為她所設定的定位和範疇定義諸等設定我想應該已經深入諸位之心了: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力的唯一主人、我們之政治信仰等等——也就是說,民眾乃使唯相之法神完美結合的存在,同時,依據她是靈魂之終極擁有者,民眾亦體現為造化法則和唯相法則的完美結合之存在。所以,不論依怎樣的天然設定也好,邏輯推理設定也罷,都在明顯的為我們明證,民眾個體、民眾的集合都只是民眾的組成成分。而且,基於政治關係的表現,我們給予民眾之平等性、自由性以及均衡受益性諸方面的運動表現力都會因概念和存在本質的原因而呈現為相互關聯的體現,這種相互關聯的體現便是非對立性原則:譬如,民眾享有平等權並不意味著我們要奉行政治上的平均主義(此處特指物質財富),而是國家(民眾集合的徵象)透過基於平等的政治權利提供平等的平臺以為每一個公民(民眾個體繼而賦予權利的民眾團體等)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之上施展自己的各類能力並獲得相應(唯相之法、唯相之神及靈魂三位一體的基礎之上)的酬獲;自由性和均衡性的非對立性原則的相關內容我們在前面已經有不少的闡釋了,此處不在多叨。同理,諸如民眾部分、民眾整體等排列組合之概念和存在性本質也只是作為民眾的有效成分而存在的。

透過上面有關民眾及相關概念之間的政治關係的闡釋,我們很容易就可以對建立在非對立性原則基礎之上的有關國家的統一和分裂問題有一個大致的認知了。很顯然,作為國家天然構成主體而成為國家主權及國家權力之唯一主人的民眾便是國家之統一的象徵和體現,而民眾個體作為民眾之組成成分的天然體現正是其作為組成成分之相互之間分裂的表現(多元化就可以歸入此範疇),同理,由民眾授權的用來治理國家的相關機構的獨立性也是一個體現為分裂表現的存在,但這種分裂的目的乃是為國家之統一(民眾)服務並使得國家的統一更為穩定,更為良好——這就好比人與人之間保持親密度所允許的距離(空間性)能為我們的肉體、精神和靈魂之自由提供更高諧和度一樣。反之,我們所要求和需求的統一和分裂可能就會發生違背唯相法則的相變。也就是說,只有將統一和分裂之相應定位以及相應範疇設定在不違背唯相法則的基礎之上,才能保證非對立性原則在有關國家的統一和分裂問題上得到相應的體現。所以,任何基於民眾個體、民眾部分及相關的排列組合之體現之分裂表現都不得建立在違背民眾作為統一象徵的國家之體現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任何民眾個體、民眾部分都不得挑戰民眾作為國家主權、國家權力唯一主人的天然權威,否則,必受懲罰。從現實的角度佐證:若中國共產黨綁架十多億大陸民眾(民眾之部分)、中國國民黨或*進步黨等綁架兩千多萬臺灣民眾(民眾之部分)向民眾(國家:因為黨派爭鬥進而演繹之政治制度等的歷史原因造成的國家分裂之情況對民眾來說是不允許存在的)發起挑戰的話,民眾可直接授權國家武裝力量(延伸閱讀後續之相關內容)對相應挑戰者(黨派等)進行相應的懲罰。黨派尊嚴?!放你娘個狗屁,作為民眾的狗奴才,黨派有你娘個*尊嚴——不好意思,話雖說的霸道,但意思無疑是表達清楚了。

在國家的統一和分裂問題上,雖然有以上內容已然表達的很清楚,但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民眾),我們有必要額外的將民眾之國民性、民族性和公民性的定位和表現力以及她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做下解釋,以便我們作為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力之主人的定位更為堅實和當然:在民眾及相關政治定位之內涵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