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對另一些人卻可能是一種藝術”。在本案中,葛根的做法也許算不上是“藝術”,或許只能說是一種幼稚的“笨拙的做法”。但是,聯邦地區法院的評論是對的:現在國旗已經成為年輕人的一種裝飾時尚,在各種不同場合隨意地用國旗來做裝飾已經成為廣泛的現象。美國人經常在帽子上、T恤衫上裝飾國旗圖案。在休閒的服裝上點綴國旗,或許是出於對國旗的敬重和崇拜,也可能只是想吸引別人的目光。比如在賣熱狗或冰淇淋的時候,也常會插上一面小國旗。馬薩諸塞州的法律總不見得把這些行為都定為非法。可是現今大量隨意的用國旗點綴裝飾,在有些比較刻板保守的人來說,就已經有輕蔑國旗的嫌疑了。大法官指出,法律不能強迫普通人來猜測到底法律的意思是什麼。“公開地輕蔑性地使用國旗”的說法,就是要民眾和執法人員來猜測。如果用國旗點綴帽子不是“輕蔑”,點綴褲子就是“輕蔑”,那麼界限在什麼地方呢?法律沒有明示這一界限,這樣“過於模糊”的法律,把猜測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非法的負擔強加給民眾,只能使民眾無所適從;同時,這種缺乏判斷標準的法律,允許警察、檢察官和陪審團按照自己的價值偏好,按照自己對具體的人、具體的場合的好惡來作出判斷。這種不能保證前後一致,不能保證對所有人一視同仁的法律,顯然違背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式”原則,所以是違憲的。
鮑威爾大法官承認,在人類行為的有些領域,政府立法機構很難做到事無鉅細地詳細地作出合法和非法的精確規定,這時候需要民眾、執法人員和法庭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