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言論和結社自由的原則。”
在“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高層開會的時候,一個憤怒的同事說出了多數人的看法:“你不能同時代表“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和三K黨。”格列芬回答他的朋友們說:這個問題是沒有退讓餘地的。1958年我們曾經在“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對帕特森一案中獲得了勝利,獲得了我們應該得到的憲法權利。而如今,德克薩斯“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組織卻正式表示支援州司法部強迫獲得三K黨的成員名單。這樣做是放棄了原則。
1994年6月,德克薩斯州最高法院,引用了聯邦最高法院1958年“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對帕特森一案的裁定,作出判決,KKK騎士團沒有必要服從法庭的傳票,沒有必要公佈自己的成員名單。
格列芬說:“給那些我們所喜歡的組織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這是非常容易的,這使我們感覺良好。對那些令我們憤怒的人,那些我們恨不得令其閉嘴的人,實行同樣的原則,這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憲法第一修正案》不是為了針對某些人,保護另一些人,而是為了針對政府,保護我們大家。舉例說,如果你開始剝奪KKK的第一修正案權利,那麼接下來吃苦頭的就是我們黑人了。那些強迫他們沉默的法律就會把我們團團圍住,強迫我們沉默。”
第四部分 讀書(二)大法官的思路(1)
1970年1月30日,馬薩諸塞州洛敏斯特的兩個警官,看到一個叫葛根的人,穿了一條多少有點奇怪的褲子。在他的牛仔褲的左臀部,他縫了一幅大約10公分寬15公分長的星條旗——美利堅合眾國的國旗。警官看到他在市中心熱鬧地段和一群人說話,不過顯然並不是在舉行什麼集會,也沒有引人圍觀或阻礙交通的事情發生。警官前去詢問葛根他褲子上的國旗是怎麼回事的時候,卻引起在場人們的鬨堂大笑。
第二天,這兩位警官根據馬薩諸塞州禁止“毀壞、踐踏、汙損以及輕蔑地濫用美國國旗”的法律,向法庭起訴葛根。這項州法規定,公開地毀壞、踐踏、汙損以及輕蔑地濫用國旗,不管這國旗是公共財產還是私人財物,都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判處10元到100元罰款,或判處1年以下監禁。
警官們沒有指控葛根毀壞、踐踏、汙損國旗,事實上葛根也確實沒有“毀壞、踐踏或汙損”國旗,警官們指控葛根“輕蔑地濫用國旗”。把國旗縫在褲子的臀部,是不是“輕蔑地濫用國旗”呢?
沃塞斯特縣高等法院開庭審判,陪審團判定葛根有罪。法庭判決葛根6個月監禁。葛根向馬薩諸塞州最高刑事法院上訴,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葛根開始服刑的時候,向馬薩諸塞地區的聯邦地區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也就是要求聯邦法庭審查此案的判決。結果,聯邦地區法院認定,按照《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式”原則,馬薩諸塞州法中的“輕蔑地濫用國旗”的條款過於模糊,而且,這一法律太過廣泛,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規定。
警官們向聯邦上訴法院上訴。上訴法院同意地區法院的裁決,認為馬薩諸塞的州法沒有提供足夠的標準和規範,到底怎樣的行為是“輕蔑地濫用國旗”。州法的語言沒有給民眾足夠的警告,也沒有給執法警官足夠清楚的執法界界限,沒有給予法庭和陪審團以清晰的判決標準。這種語言用詞過於模糊的法律是不能成立的,應予廢除。
1974年,此案終於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這就是著名的“史密斯訴葛根案”(Smithv。Goguen)。
一、最高法院的裁決
聯邦最高法院以6比3作出了對葛根有利的裁決,大法官鮑威爾代表法院發表了裁決意見。
按照規則,最高法院裁決書首先肯定,聯邦最高法院具備對此案作出審查和裁定的司法權。最高法院同意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對州法“過於模糊”的意見。鮑威爾大法官指出,法律的語言用詞不能模糊,這一原則毋庸置疑,因為這一原則同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懲戒意義緊密相連。《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式”條款,要求立法機關在立法的時候,為執法人員和民眾提供足夠清晰的判斷標準,提供清晰的界限,到底什麼是合法的,什麼是非法的,避免執法人員主觀任意的和歧視性的判斷。而本案中,馬薩諸塞州法中“公開地輕蔑地對待合眾國國旗”的說法,過於模糊,在本案中不能提供清楚的司法判斷。
鮑威爾大法官在裁決意見中說,早在1968年,聯邦最高法院就曾指出,“有些人看來是輕蔑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