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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態。因此精神現象學也就是意識形態學,它以意識發展的各個形態、各個階段為研究的具體物件。用辯證方法從發展觀點來研究意識形態,這樣就把意識形態學與意識發展史結合起來了。脫離了辯證法和發展史當然也可以用現象羅列的方式,根據心理的事實來研究意識形態,但這就不成其為“現象學”。這樣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既不是孤立地、現象羅列地研究諸意識形態,也不是單純從時間上去研究人的意識或心理生活的歷史,而找不出它發展過程的階段性和獨特典型的形態。在這個意義下,“意識形態學”所研究的意識現象既是獨特的、個別的,又是典型的、有代表性的、體現了許多個人意識的共性。因此每一意識形態(gestalt)也就是一個典型的、代表一個型別(typus)的意識形態。或者象恩格斯所指出那樣,意識形態“可視作人的意識在歷史上所經過的諸階段的縮影”。“縮影”二字生動地表明瞭每個意識形態的典型性。這種對於精神現象、意識形態和發展階段的辯證的歷史發展的研究,也就是歷史與邏輯(辯證法)相結合、相一致的研究,使得精神現象學不同於單純研究意識形態和意識現象的心理學,也不同於一般的心靈生活的歷史研究。但是精神現象學必須取材於心理學和歷史、特別是哲學史的資料。(據傳記材料,我們知道黑格爾在撰寫《精神現象學》那一年內,同時第一次在耶拿大學講授哲學史的課程。)所以書中談到意識發展的形態和階段包含有不少心理學材料,也利用了不少哲學史和歷史的材料,由於貫穿著辯證的、歷史的方法,就自成精神現象學的體系。

因此我們不能同意海謀的批評,說黑格爾把心理學和歷史攪亂了。黑格爾自己在許多地方明確談到意識形態是精神現象學研究的物件。我們可以引證來說明問題。在“序言”裡黑格爾寫道:“精神自身既然是在意識因素裡發展著,它既然把它的環節展開在意識因素裡,那末精神的這些環節,就都具有意識的上述兩方面的對立[指認02識的主體與物件的對立],它們就都顯現為意識形態。敘述這條發展道路的科學就是關於意識的經驗的科學”。這就是說,精神現象學就是“關於意識的經驗的科學”,而意識經驗學的任務就是敘述精神的各個環節或者意識形態的發展和開展的道路。而且這表明精神發展或展開其自身的每一環節。每一個階段就是一個意識形態。所以黑格爾說:“[精神發展過程的]全體的各個環節就是意識的各個形態”。在“導論”裡黑格爾又指出:“意識在這條道路上所經歷的它那一系列的形態,可以說是意識自身向科學發展的一篇詳細的形成史”。從這句話看來,精神現象學作為“意識形態學”和作為“意識發展史或形成史”就結合起來了。

黑格爾還說道:“這個意識形態系統,作為精神生命依次排列的整體[即上面所提到的精神發展各個環節的全體],就是我們在本書中要考察的那個系統”。

現在我們有了充分的材料可以肯定地說,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所研究考察的是意識形態、意識形態的系統,也就是精神發展的諸階段或諸環節。現在問題是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裡所研究考察過的有多少種意識形態或者有多少個精神發展的階段呢?它們辯證發展的次序怎樣呢?我們可以說:第一、有一些地方黑格爾自己也弄得不很清楚,第二、研究精神現象學的人,意見也很不一致。我們擬採取如下的分法:第一、精神現象學可分為五個大階段:(一)意識,(二)自我意識,(三)理性,(以上三者屬於主觀精神的三個環節。)(四)精神(即客觀精神),(五)絕對精神(絕對精神在本書中只有宗教和絕對知識兩個環節,但按照《精神哲學》則絕對精神有藝術、宗教、哲學三個環節)。這個分法的好處,第一在於基本上符合精神現象學原來的分法,第二,把“精神現象學”的五階段與“精神哲學”中的三階段的12分法,大體上結合起來了。困難只在於同黑格爾自己所制訂的精神現象學目錄表小有出入。因為目錄表上既未出現主觀精神、客觀精神、絕對精神三大階段,而且又把宗教和絕對知識與理性、精神平列起來。

但是從黑格爾闡述精神現象發展的線索,並結合他較晚的“精神哲學”來看,我們這個分法,同這書的具體內容和邏輯發展的線索是符合的。

在談到“宗教”這一階段或意識形態時,黑格爾概括前面各意識形態的發展階段時說:“在前此所討論過的諸[意識]形態裡,這些形態大致區別為意識、自我意識、理性和精神,無疑宗教也曾經出現過作為絕對本質一般的意識”。從這段話裡,可以明確看出黑格爾認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