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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解決問題的辦法是歸位。歸到哪裡去?歸到政府和政府部門本來應該做的事情上去。這就是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那麼,什麼樣的競爭環境是公平的呢?首先要有規則。而且,這個規則還必須是公開的、透明的,對每個競爭者都一視同仁的。大家都按規則做,競爭也就公平了。但是光有規則不行,肯定有人搗亂,有人犯規,有人闖紅燈。這就要有人來維持秩序,來當交通警察和裁判員。這就是政府該做的事情,即制定規則和維持秩序。至於競爭的成敗,則由市場來決定。

政府既然是制定規則和維持秩序的,那就不能直接介入競爭領域,不能直接參與資源配置。其實,就連制定規則和維持秩序都應該區分開來。制定規則的應該是人大,維持秩序的才是政府。但不管怎麼說,你當了“交通警”,就不能再當“駕駛員”;你當了“裁判員”,就不能再當“運動員”。

然而實際情況是什麼呢?實際情況是,一方面,我們在運用市場化的規則配置資源,另一方面卻有很多參與競爭的公司是政府投資或控制的。這就有問題了。本來我們制定規則、維持秩序,是要為市場化配置資源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但是你自己卻直接或間接地介入競爭,就會造成嚴重的不公。比方說,一塊土地或者一種特許經營權,人家是拍賣得到的,你自己的企業卻直接就拿到了,這公平嗎?實際上,只要是政府自己投資辦企業,又自己配置資源,那就公平不了,肯定是你想怎麼配置就怎麼配置,資源在你手裡麼!如果所有的企業都是政府的,那麼問題還不大,反正手心手背都是肉。如果一個是“親兒子”,一個是“拖油瓶”,一個是“流浪兒”,那結果幾乎誰都知道。總之,政府直接介入競爭,是與民爭利;間接介入競爭,是欺行霸市。

政府不但壟斷資源,還壟斷服務。比方說,當時政府要求,你要投資,要上專案,先要由專門的機構給你做可行性研究。如果結論是可行,計委才批准。這倒也罷了。然而當時能夠做可行性研究的就一家。誰辦的?計委。這就沒道理了。本來,我的錢我投資,怎麼花是我的事,虧和賺也是我的事。就算要做可行性研究,可行性論證,那也是我自己做,關你什麼事啊!就算你是一片好心,怕我虧本,督促我做可行性研究,那也不能由你指定公司啊!你指定公司來做研究,如果它的結論和我的結論不同,我認為可行,它認為不可行,聽誰的?政府回答說聽他的。那好,如果到最後我虧了,它負責嗎?政府說不負責。政府指定的公司不負責,政府自己也不負責,大家都不負責。這就好比我有一筆錢,要由你找個人來決定怎麼花,花錯了你們兩個都不負責,我自己認倒黴,有這道理嗎?

沒道理的事情還有很多。比如蓋房子,必須防治白螞蟻,必須做好消防。這是對的,政府應該管。不過按照國際慣例,這些服務機構應該由我來選擇,政府只能管做得好不好,不能管由誰來做。但是不行。你要防治白螞蟻嗎?只能找建委下面的那個機構。你要做消防嗎?只能到公安局下屬的單位購買消防裝置和器材。這叫什麼?叫“強制性和壟斷性地為投資主體服務”。它名為“服務”,實為“牟利”,而且是高額利潤。那麼,能強制嗎?能。你不找我指定的這一家,我就不給你批。為什麼呢?因為這些下屬單位收了費以後要向我上繳,用來解決機關部門工資之外的其他福利待遇。所以,這些所謂“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名曰“為社會服務”,實則“為上級部門服務”。它們依附於行政部門,實際就是依附於行政審批權力,坐享其成,牟取暴利,坐地分肥。

人有病,天知否(3)

這是非常糟糕的。本來,中央有規定,政府行政部門不能收取費用。但是部門就說,我們沒有收費啊!這是人家給企業服務,收的一點“合理費用”。這話只有鬼才相信。第一,你的收費標準比誰都高,還說一不二。這叫什麼?這叫“霸王條款”。第二,你獨此一家,別無分店。就算有,也不准我們去找。這叫什麼?這叫“壟斷經營”。第三,你依仗手中的審批權,強迫我們接受你下屬機構的所謂“服務”,從中收取好處,雖非“明搶”,也是“暗奪”。這叫什麼?這叫“仗勢欺人”。最後,你還要說沒有違反中央規定,沒有亂收費,大言不慚,心安理得。這叫什麼?這叫“欺上瞞下”。所以,這種做法至少有三大弊端:第一,滋長了歪風邪氣,進而培育了腐敗環境;第二,加重了企業負擔,破壞了投資環境;第三,壓抑了其他服務機構,嚴重製約了中介服務市場的發育。看來,當時的政府,確實“病”得不輕。

這就要對症下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