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付出許多不該付的成本(比如跑批文、跑專案、跑關係),政府自己卻沒有任何效益,豈非“勞民傷財”?
更嚴重的是,規範的東西不能建立,不規範的東西就會乘虛而入,並大行其道。我們知道,計劃經濟在某種意義上其實是一種權力經濟。在這種體制下,資源的配置和財富的分配,都要依靠國家權力來“計劃”。權力總是掌握在少數人手裡的,何況計劃本身又並不規定執行和調整的具體操作。這就很難規範。事實上,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必有疏闊之處,而那些彈性的部分便正是權力尋租和權力贖買的空間。顯然,所謂“照章辦事”是靠不住的,必須主張“依法辦事”。
那麼,依法辦事為什麼就靠得住?它和照章辦事又有什麼不同?不同之處就在於,依法辦事的“法”只有一種,就是法律。法律只能由立法機關制定,行政部門不能立法,也就不會政出多門,不會自己挖坑自己埋。即便不同法律的條文發生了衝突,如何解釋,如何執行,也不由執行者說了算,必須申請司法解釋。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就包括資訊的對等。因此,只要是依法行政,法律就必須公佈,執法就必須公開,政策就必須講明,執行就可以監督,你就不能搞暗箱操作,只能規規矩矩依法辦事。可見只要當真是法治,那就肯定規範。規範,是法治的“天性”。
吹皺一池春水(2)
可惜這個傳統咱們沒有。為什麼沒有呢?說來話長。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與政府的性質有關。嚴格地說,中國古代沒有政府,只有朝廷和衙門。朝廷的功能是統治,衙門的職能是管制。正如戲文裡所唱的,官管官,官官管。官就是管,管就是官。官,就是管人管事管錢的,沒有服務的任務。人民政府當然不是衙門,但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管”的功能仍很突出,人要管,事要管,錢就更要管。該管不該管的都要管,服務的功能就不大想得起來。
政府一旦是管制型的,就很難規範。為什麼呢?因為一個管制型的政府總是難免高人一等,唯我獨尊。它甚至想不自高自大都不可能。道理也很簡單。一個是管人的,一個是被管的,能平起平坐嗎?所以,管制型的政府即便要規範,那也只會想到去規範別人,不會想到自己也需要規範。相反,如果政府是服務型的,那它就一定是規範化的,也一定是謙恭親和的。這幾乎用不著解釋。你見過一個服務生趾高氣揚嗎?你見過一個服務生指手畫腳嗎?你見過一個服務生不按規範動作,想怎麼著就怎麼著,還瞪著眼睛說“用不著告訴你為什麼”嗎?
由此可見,規範化的政府必定是服務型的,服務型的政府也必定是規範化的。這正是現代政府的特徵。所謂“現代政府”,其實就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和非法治政府、現代政府和非現代政府的區別,就在於前者服務,後者管制,前者必須規範,後者只要規矩。規矩和規範是不同的。規矩是一個“非法治社會”的概念,更多地具有道德、禮儀和約定俗成的意味,其作用也主要是“軟控制”而非“硬制約”。比如一個人“不講規矩”,其實奈何他不得。但對於一個“管制型機構”來說,有規矩也就夠了。所以中國古代的衙門是“有規矩,無規範”。
革命戰爭年代的政府則可以說是“有紀律,少規範”。紀律和規範也不一樣。規範是法治概念,規矩是倫理概念,紀律則是組織概念。有組織就有紀律,有紀律才有組織,合起來就叫“有組織,有紀律”。這在革命戰爭年代十分必要,也非常正確。但是,革命黨一旦轉變為執政黨,並建立起人民當家做主的法治政府,就不能“只有紀律,少有規範”,或“只有規矩,沒有規範”了。與此同時,“規範化政府”的問題一旦提到議事日程,這個政府也必定要由“管制型”轉變為“服務型”。這是歷史的必然,也是邏輯的必然。
事實上,成都在建設“規範化服務型政府”時所做的第一件事,便正是“轉變觀念”,並由“轉變觀念”而“轉變職能”、“轉變態度”、“轉變方式”。這裡面又包括四個內容,即“何為本位”、“該幹什麼”、“怎樣去做”、“如何問責”。管制型政府的任務是行使權力管制社會,執行這個任務的則是官員,因此是“權力本位”和“官本位”。服務型政府則相反,是“公民本位”和“社會本位”。它的宗旨是為公民和社會服務,並由此承擔著服務的任務和責任。服務得好,就是好政府;服務不好,就要追究責任。為了保證能夠提供良好的服務並確實能夠追究責任,就必須規範。也就是說,納入法治的體系。
弄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