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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對症下藥的前提是找到病根,病根就在審批,或者說,審批的專案太多,審批的範圍太廣,審批的許可權太大,審批權的運用太濫。這就要進行清理,弄清楚哪些東西是必須依法保留的,哪些是可有可無的。這裡面又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專案,二是程式。清理的原則,則是前面鄧全忠所說的,區分政府性投資專案和非政府性投資專案。前者從嚴管理,後者依法放開。這個標準一確立,一大堆可審可不審的專案、可走可不走的程式便都從政府的“硬碟”裡清了出去。然後再重新設計程式(流程再造),效率就大大提高了。

不過,政府的“硬碟”裡不但有“垃圾程式”和“垃圾檔案”,還有“病毒”。這就是行政部門的下屬企業和中介機構。不要小看這些“病毒”。它們不但破壞“程式”(經濟秩序),而且可能導致“宕機”(政府癱瘓),非清除不可。

這就肯定要引起反彈。減少審批專案和程式,已是“奪權”;砍掉政府行政部門下屬企業和中介機構,就更是“奪利”。公開對抗是不敢的,討價還價是會有的。鄧全忠告訴我,他們在進行這項工作的時候,談得很艱難。對方多半是糾纏於具體問題,說這個有什麼實際情況,那兒又涉及啥子困難。實在扛不過,就搬出“尚方寶劍”,說哪個是國家要求的,哪個是審批要求的。不過李春城他們也有辦法,說既然上面有規定,我們也不取消,那你能不能並聯處理,兩個部門同時給他辦?比如辦一件事情需要5天,你兩個同時辦,不也是5天?另外,如果不同的部門把的關是類似的,那麼,我們政府來協調,委託一個部門幫你一起把職能履行了,不也能提高效率嗎?

但這樣一來,分散辦公就不行了,層層審批層層簽字也不行了。於是,就有了“政務中心”,就有了“首席代表制”,就有了一系列的創新和改革,一個“規範化”和“服務型”的政府也就逐步地建立起來了。

我們可以額手稱慶了嗎?否!

吹皺一池春水(1)

規範化的政府必定是服務型的,服務型的政府也必定是規範化的

爭議一開始就存在,就連“規範化服務型政府”這個提法也有爭議。有必要叫這個名字嗎?就沒有別的說法嗎?的確,“規範化服務型政府”是很拗口,但似乎也找不到更好的表述。因為只有這樣說,才明白無誤地表明瞭其性質和特徵:一是規範,二是服務。這兩個內容,意義都很重大,意味也很深長。

先說“規範化”。

從邏輯上講,所謂“規範化政府”,是針對不規範或不那麼規範的政府而言的。照理說,世界上不該有不規範的政府。但凡是政府,總會有所規範。就說計劃經濟時代吧,其實也有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也需要嚴守紀律、照章辦事,並不能隨心所欲。隨心所欲就不叫“計劃”了。孟子有云,不以規矩無以成方圓,因此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就連以“無法無天”相標榜的江湖,也有規矩和規則。民間尚且如此,何況政府?

話雖如此,具體情況卻並不樂觀。我們的一些地方,法律是有的,規章是有的,政策是有的,紀律是有的,原則是有的,條條框框也不少,可就是“規而不範”。為什麼呢?原因之一,恐怕就因為我們沒有弄明白:規矩不是規範,紀律不是法律,照章辦事也不等於依法辦事。我們把這些概念混淆了。那麼,依法辦事和照章辦事又有什麼不同呢?表面上看,它們在辦事的時候都需要有規定和依據,只不過這規定和依據,一為法,一為章。然而這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第一,照章辦事的那個“章”,可以是法規,可以是政策,可以是紅標頭檔案,還可以是約定俗成。這可沒有譜。第二,這些“章程”出自何方,也說不清。就說紅標頭檔案,它可能是中央的,也可能是地方的,還可能是本部門自己制定的。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自己執行,對不對,好不好,該不該,誰說得清?第三,這些“章程”有哪些內容,如何掌握,哪些該緊,哪些可松,只有執行者知道,人民群眾和社會組織是不知道的。結果,執行者是否當真照章辦事,大家也不知道。第四,這些“章程”既然政出多門,又沒有經過嚴格的立法程式,也就難免朝令夕改,各行其是。如果發生衝突,該聽誰的,大約也只能由執行者“看著辦”。這個“看著辦”可又是說不清的事,於是只好勾兌。勾兌得好,酒杯一端,政策放寬,哪有規範可言?結果便只能是“規而不範”。所謂“規而不範”,不僅包括有法不依,還包括亂設關口,把不該管的都管起來。不該管的管了,該管的就肯定管不好。結果,公民和企業為了和政府打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