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刻在我們的靈魂之中,即便是最墮落於慾望的邪惡也無法令其消失——但卻可透過黑暗和墨滑之膚令其無法顯現及被掩蓋。這正是邪惡得以肆無忌憚縱橫於*空間的成因:也就是說,黑暗空間是邪惡得以張揚和恣睢的自體(背叛因素所造就的排溺式繁衍)。它,鬼影憧憧,畫皮魆魆,它有最噁心、醜陋的名稱,但卻具備最華麗、豔俗的貌表,甚至連它自己都不願給自己一個定義的內涵和定位的運動方式:邪惡到底是不是個東西?到底是怎樣的個東西?顯然這東西不可能不是個東西!如果它是個東西那麼我們應該實事求是的給這東西個怎樣的定義和定位?恕你直言——我幹!你到底是個什麼東西?!給老子滾下來——某攸關方活的不耐煩叻! 。。
【黑】之二十
概念已然無疑。所以,嚴格意義上講,邪惡屬於心理學範疇(社會性認知取決於心理積累的容度。至於它的物質性,仍需心理認知):對人性的認定,我們很難從法本身去證明,而神的標準有其度量衡(自身、感知皆包涵在內)。可見,法對神的影響是基礎的,但神對法的影響卻是至深以至可以達到心理影象的變異性錯位(嬗變、轉移)之地步。很顯然,造化創造了時空、萬物、我們以及我們的外部感官、心靈感官、神經系統、大腦等相關器官並使之具備智慧生髮的能力。可見,造化留了一手,其並未大包大攬的將我們的智慧及智慧的力量一併創造(若反之,造化創造我們又有何意義),而只是創造了使我們的智慧和智慧之力量(神)得以自由行使意志的物質條件,至於這神的執行方式以及運動所生成的內涵及這內涵所存在和對生命所要證明的意義等等相關情況則由其所創造的我們(我們以及我們的外部感官、心靈感官、神經系統、大腦等相關器官並使之具備智慧生髮的能力)來自由設定、支配和應用。這其中最活躍的就是我們的人性:為了利用這人性將我們的進化引匯入健康的軌道,我們的神為其自身(尤其是人性)設定了諸多可保證我們契合進化的秩序法則(道德、法律等等),以免我們的人性發生虛證的異化而令我們的進化終結於毀滅。可偏偏邪惡和虛證的異化陰魂不散:人性中本中軌中矩的邪惡因子的墮落慾望(私慾等等)及其被彼所利用和歪曲的生存本能(腐化性是典型的代表)。我們進一步要證實的則是邪惡的內涵和運動性:尤其是在政治信仰及黨派個體慾望的條件下(以精神生物學方式進行闡釋)。所有的經驗事實證明:正邪、善惡具備一種反擊力,在非均衡狀態下會傷害到我們的精神和靈魂。這種反擊力,即可是(產生)痛苦,也可是(產生)快樂,亦可是(產生)恐懼,不一而足。我們繼續來證實邪惡的內涵和運動性:首先,我們必須有個先基認識,人性本身就具備倫理性。也就是說,我們為自身所設立的道德標準同樣也有其自身的倫理標準——正邪、善惡同具生存權,同時,正邪及善惡有自由轉換權。但,人性的倫理標準將人性設定在均衡(制約)的狀態之中(因為人性很知道會有什麼情況會發生在自己的身上:自我保護的本能)。很顯然,這種均衡的設定並非要干涉人性之正邪、善惡的生存權和自由轉換權,而是以一種嚴格的懲罰性將正邪、善惡制約在各自臨界點的(安全)容度之內:所謂容度,即人性的心理運動與社會性運動所造成的反擊力必須在我們精神和靈魂有關人性的準則的範疇之內。也就是說,這種反擊力不會以任何方式傷害我們的精神和靈魂。具體的表述可為:邪惡維持常態心理映象(虛證但不異化:邪不墮)並保持對正義的非傷害性(邪不壓正);正義維持常態心理映象和現實性(實證的契合)並保持對自身的非傷害性(正不越)。其次,人性本性有一種自戀式嫉妒本能。人性倫理標準的均衡性基於對人性本身的自我保護本能而賦予正義以恆衡性,而邪惡則只能獲得均衡受益。這種“榮譽”分配的不平等令人性的邪惡面產生一種“失寵的”失落感並因此對人性平生出股嫉恨來,自哀自怨之餘而因自戀並自設種種理由而激發墮落的慾望並設法以種種邪心猥褻、玷汙甚至*正義恆衡的純潔來滿足自己哀怨的變態進而產生滿足感。正義因此而啟用反擊力和報應機制,由邪惡嫉恨所引起的人性自戕就此而均衡失卻導致自我嚴重對立和決裂。邪惡深知,正義的恆衡性有一個特徵,就是為避免人性因自我對立和決裂而自我戕害毀滅,就必須恆定的將被傷害的痕跡與予修復(時間的過程性)。而修復的過程本身就具備了邪惡放縱墮落的可能性:邪惡不可能不利用——因為邪惡自身對墮落的慾望也失去了控制能力。同時,邪惡以一種錯綜複雜的心態面對這一切,所有的心理類身份穿梭在邪惡的